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镇.必须制定村镇规划、村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村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编制村镇规划、应当依照村镇规划标准进行,并遵守有关公路,铁路管理,军事设施保护等法律,法规.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编制.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村镇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十年.建设规划期限应与总体规划期限相同、近期建设规划为五年,第七条.村镇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现状。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状况进行编制,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 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镇的性质和建设规模.速度,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第八条。编制村镇规划应当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各项建设应相对集中 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 不得占用好地,可以利用原有建设用地的。不得另批新地,第九条。村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村镇的性质、规划。发展目标和社会经济发展方向 二,村镇的布点.用地布局 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及定额指标,三,村镇的交通,给排水 供电、消防,绿化。文教.卫生,商业等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布局和配置,四 保护。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五,保护文物古迹和水源地 第十条、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应当在村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规划内容及各项技术指标。按规划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村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 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国有农。林 牧.渔场场部建设规划 按照村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由本单位组织编制。经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所在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经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可以对村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县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 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