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镇、必须制定村镇规划,村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村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由所在地乡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编制村镇规划,应当依照村镇规划标准进行。并遵守有关公路 铁路管理,军事设施保护等法律、法规,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编制。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村镇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十年 建设规划期限应与总体规划期限相同、近期建设规划为五年、第七条,村镇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现状,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状况进行编制、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镇的性质和建设规模,速度,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第八条、编制村镇规划应当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各项建设应相对集中、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 不得占用好地.可以利用原有建设用地的、不得另批新地 第九条。村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 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村镇的性质、规划。发展目标和社会经济发展方向,二,村镇的布点,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及定额指标.三、村镇的交通、给排水、供电.消防 绿化,文教、卫生 商业等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布局和配置,四.保护,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五,保护文物古迹和水源地,第十条.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应当在村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规划内容及各项技术指标 按规划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村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 由乡 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国有农。林,牧、渔场场部建设规划。按照村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由本单位组织编制,经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所在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可以对村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涉及村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