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镇 必须制定村镇规划 村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村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编制村镇规划。应当依照村镇规划标准进行。并遵守有关公路 铁路管理 军事设施保护等法律 法规.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编制.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村镇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十年 建设规划期限应与总体规划期限相同,近期建设规划为五年,第七条,村镇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现状。自然环境 资源条件和历史状况进行编制 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镇的性质和建设规模 速度.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第八条 编制村镇规划应当节约用地 保护耕地。各项建设应相对集中、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可以利用原有建设用地的。不得另批新地、第九条 村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村镇的性质 规划 发展目标和社会经济发展方向。二。村镇的布点,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及定额指标。三。村镇的交通 给排水,供电 消防 绿化、文教、卫生.商业等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布局和配置、四,保护,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五,保护文物古迹和水源地、第十条,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应当在村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规划内容及各项技术指标、按规划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村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乡 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国有农,林。牧.渔场场部建设规划。按照村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由本单位组织编制,经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所在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 可以对村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县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