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镇、必须制定村镇规划。村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村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由所在地乡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并监督实施 编制村镇规划 应当依照村镇规划标准进行.并遵守有关公路。铁路管理,军事设施保护等法律 法规.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编制,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村镇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十年,建设规划期限应与总体规划期限相同.近期建设规划为五年,第七条,村镇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现状。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状况进行编制.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镇的性质和建设规模,速度。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第八条,编制村镇规划应当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各项建设应相对集中,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可以利用原有建设用地的、不得另批新地,第九条,村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村镇的性质,规划、发展目标和社会经济发展方向.二。村镇的布点、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及定额指标,三,村镇的交通、给排水。供电、消防。绿化,文教,卫生、商业等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布局和配置,四。保护.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五、保护文物古迹和水源地,第十条、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 应当在村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规划内容及各项技术指标,按规划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村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 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国有农、林,牧、渔场场部建设规划、按照村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由本单位组织编制、经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所在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 可以对村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县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