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镇,必须制定村镇规划.村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村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编制村镇规划,应当依照村镇规划标准进行、并遵守有关公路,铁路管理,军事设施保护等法律,法规,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编制,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村镇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十年,建设规划期限应与总体规划期限相同、近期建设规划为五年。第七条.村镇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现状。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状况进行编制 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镇的性质和建设规模、速度 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第八条,编制村镇规划应当节约用地 保护耕地,各项建设应相对集中,可以利用荒地的 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可以利用原有建设用地的,不得另批新地,第九条。村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村镇的性质,规划.发展目标和社会经济发展方向。二、村镇的布点.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及定额指标.三,村镇的交通.给排水,供电、消防.绿化、文教,卫生.商业等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布局和配置、四。保护,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五,保护文物古迹和水源地,第十条.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应当在村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规划内容及各项技术指标。按规划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村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国有农 林.牧、渔场场部建设规划.按照村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由本单位组织编制、经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所在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可以对村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涉及村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