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镇 必须制定村镇规划、村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村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由所在地乡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编制村镇规划 应当依照村镇规划标准进行,并遵守有关公路,铁路管理,军事设施保护等法律 法规.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编制,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村镇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十年。建设规划期限应与总体规划期限相同,近期建设规划为五年.第七条,村镇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现状.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状况进行编制 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镇的性质和建设规模,速度.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第八条,编制村镇规划应当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各项建设应相对集中 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可以利用原有建设用地的 不得另批新地,第九条。村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村镇的性质,规划、发展目标和社会经济发展方向 二.村镇的布点、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及定额指标、三.村镇的交通、给排水,供电 消防,绿化、文教 卫生、商业等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布局和配置,四.保护 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五,保护文物古迹和水源地、第十条,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应当在村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规划内容及各项技术指标,按规划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村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农,林,牧、渔场场部建设规划。按照村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由本单位组织编制 经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所在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可以对村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县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镇的性质 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