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镇,必须制定村镇规划,村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 村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编制村镇规划。应当依照村镇规划标准进行、并遵守有关公路、铁路管理,军事设施保护等法律,法规,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编制,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村镇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十年 建设规划期限应与总体规划期限相同,近期建设规划为五年 第七条 村镇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现状、自然环境 资源条件和历史状况进行编制,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 使村镇的性质和建设规模。速度 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第八条,编制村镇规划应当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各项建设应相对集中.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可以利用原有建设用地的 不得另批新地。第九条。村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村镇的性质,规划。发展目标和社会经济发展方向.二,村镇的布点,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及定额指标.三,村镇的交通。给排水.供电,消防.绿化、文教。卫生、商业等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布局和配置.四,保护,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五,保护文物古迹和水源地.第十条.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应当在村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规划内容及各项技术指标、按规划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村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国有农,林。牧。渔场场部建设规划 按照村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由本单位组织编制、经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所在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 可以对村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县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