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镇.必须制定村镇规划、村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村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由所在地乡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并监督实施。编制村镇规划。应当依照村镇规划标准进行 并遵守有关公路、铁路管理.军事设施保护等法律。法规,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编制。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村镇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十年、建设规划期限应与总体规划期限相同 近期建设规划为五年 第七条,村镇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现状 自然环境 资源条件和历史状况进行编制 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镇的性质和建设规模,速度,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第八条 编制村镇规划应当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各项建设应相对集中、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可以利用原有建设用地的、不得另批新地。第九条 村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村镇的性质.规划,发展目标和社会经济发展方向 二。村镇的布点 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及定额指标.三,村镇的交通 给排水、供电 消防。绿化 文教,卫生,商业等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布局和配置 四 保护 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五,保护文物古迹和水源地.第十条,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应当在村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规划内容及各项技术指标、按规划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村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乡 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国有农,林。牧,渔场场部建设规划,按照村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由本单位组织编制.经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所在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 乡 镇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可以对村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县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