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镇、必须制定村镇规划.村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 村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编制村镇规划。应当依照村镇规划标准进行。并遵守有关公路,铁路管理。军事设施保护等法律 法规.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编制,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村镇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十年,建设规划期限应与总体规划期限相同.近期建设规划为五年.第七条,村镇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现状 自然环境 资源条件和历史状况进行编制。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镇的性质和建设规模 速度。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第八条 编制村镇规划应当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各项建设应相对集中,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可以利用原有建设用地的.不得另批新地。第九条 村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村镇的性质 规划、发展目标和社会经济发展方向。二、村镇的布点.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及定额指标.三,村镇的交通 给排水 供电,消防,绿化。文教,卫生、商业等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布局和配置、四,保护 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五 保护文物古迹和水源地 第十条 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应当在村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 规划内容及各项技术指标。按规划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村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 由乡 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由乡 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国有农。林、牧。渔场场部建设规划.按照村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由本单位组织编制、经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所在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乡 镇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可以对村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县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镇的性质 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