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镇。必须制定村镇规划 村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村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编制村镇规划,应当依照村镇规划标准进行,并遵守有关公路,铁路管理.军事设施保护等法律,法规,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编制、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村镇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十年,建设规划期限应与总体规划期限相同 近期建设规划为五年.第七条,村镇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现状、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状况进行编制.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 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镇的性质和建设规模.速度。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第八条。编制村镇规划应当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各项建设应相对集中、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可以利用原有建设用地的、不得另批新地,第九条,村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 农业区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 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村镇的性质,规划.发展目标和社会经济发展方向.二.村镇的布点。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及定额指标,三.村镇的交通.给排水.供电。消防.绿化,文教、卫生 商业等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布局和配置。四 保护。改善生态环境 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五。保护文物古迹和水源地 第十条 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应当在村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规划内容及各项技术指标,按规划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村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国有农.林,牧,渔场场部建设规划.按照村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由本单位组织编制.经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所在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可以对村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县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