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镇,必须制定村镇规划、村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村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编制村镇规划,应当依照村镇规划标准进行,并遵守有关公路。铁路管理。军事设施保护等法律,法规.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编制、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村镇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十年,建设规划期限应与总体规划期限相同.近期建设规划为五年。第七条 村镇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现状,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状况进行编制、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镇的性质和建设规模、速度,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第八条 编制村镇规划应当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各项建设应相对集中 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可以利用原有建设用地的、不得另批新地,第九条、村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村镇的性质 规划.发展目标和社会经济发展方向。二。村镇的布点、用地布局 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及定额指标,三。村镇的交通、给排水,供电 消防。绿化,文教,卫生.商业等公共设施 公益事业的建设布局和配置.四,保护。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五 保护文物古迹和水源地,第十条。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应当在村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规划内容及各项技术指标 按规划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村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国有农,林。牧。渔场场部建设规划。按照村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由本单位组织编制,经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所在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 可以对村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县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