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村镇规划的实施第十三条,村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村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十四条、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住宅的。村民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居民须经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给选址意见书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村,居 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修建住宅的。须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定点,并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律 法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住宅建设开工前、村.居。民须持用地批准文件和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现场定点放线,确定标高,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新建住宅的建筑间距,必须按规划规范标准执行、第十五条.整体迁移村庄的、须持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经同意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发给选址意见书、在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内整体迁移村庄的 须持区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选址意见书、因国家建设需要迁移村庄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第十六条。在村镇规划区内建设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镇.村企业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持计划任务书及其他批准文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经审查同意后,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给选址意见书,并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总投资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持用地批准文件 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开工.经批准发给建设许可证并定点放线后。方可开工.三.新建大型建筑和在集镇主干道两侧的临街建筑,应同时报送单体 平面,立面,剖面图,必要时还须附建筑设计模型、取得选址意见书 一年内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或取得建设许可证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 选址意见书和建设许可证自行失效,第十七条,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在集镇 建制镇规划区内和在公路两侧进行临时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八条 临时建设必须办理临时建设用地手续 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临时建设包括因施工或其他需要临时搭建的一层砖木房。活动房等临时建筑及其他临时设施,临时建设使用期满应当自行拆除,确需延期的 须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办理延期使用审批手续、临时建设在使用期限内因建设和发展需要拆除的、应当拆除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和个人建设工程选址.建设工程规划和建设工程开工等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批复。第二十条,村镇房地产开发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资质等级证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一条,在文物古迹,风景名胜,饮用水源及公共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周围进行建设的,其体量,造型 色彩,风格必须与景观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