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村镇规划的实施第十三条,村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村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十四条、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住宅的 村民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居民须经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使用耕地的。经乡 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给选址意见书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村.居 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修建住宅的,须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定点 并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住宅建设开工前,村。居 民须持用地批准文件和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现场定点放线、确定标高 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新建住宅的建筑间距。必须按规划规范标准执行,第十五条,整体迁移村庄的.须持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经同意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选址意见书,在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内整体迁移村庄的。须持区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选址意见书,因国家建设需要迁移村庄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第十六条,在村镇规划区内建设公共设施 公益事业,乡,镇 村企业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持计划任务书及其他批准文件 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经审查同意后。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发给选址意见书,并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总投资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持用地批准文件,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开工,经批准发给建设许可证并定点放线后。方可开工、三。新建大型建筑和在集镇主干道两侧的临街建筑,应同时报送单体,平面 立面,剖面图 必要时还须附建筑设计模型,取得选址意见书 一年内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或取得建设许可证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许可证自行失效。第十七条.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由乡 镇人民政府批准、在集镇 建制镇规划区内和在公路两侧进行临时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 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八条.临时建设必须办理临时建设用地手续,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临时建设包括因施工或其他需要临时搭建的一层砖木房.活动房等临时建筑及其他临时设施.临时建设使用期满应当自行拆除.确需延期的。须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办理延期使用审批手续。临时建设在使用期限内因建设和发展需要拆除的。应当拆除.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和个人建设工程选址 建设工程规划和建设工程开工等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批复.第二十条,村镇房地产开发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资质等级证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二十一条,在文物古迹,风景名胜、饮用水源及公共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周围进行建设的.其体量,造型.色彩.风格必须与景观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