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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村镇规划的实施第十三条 村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村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十四条、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住宅的.村民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居民须经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给选址意见书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村.居,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修建住宅的,须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定点。并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住宅建设开工前.村 居 民须持用地批准文件和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现场定点放线 确定标高.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新建住宅的建筑间距 必须按规划规范标准执行,第十五条,整体迁移村庄的,须持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经同意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选址意见书。在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内整体迁移村庄的 须持区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选址意见书 因国家建设需要迁移村庄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第十六条。在村镇规划区内建设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镇,村企业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执行,一 持计划任务书及其他批准文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发给选址意见书,并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总投资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持用地批准文件,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开工,经批准发给建设许可证并定点放线后,方可开工。三,新建大型建筑和在集镇主干道两侧的临街建筑,应同时报送单体,平面,立面、剖面图。必要时还须附建筑设计模型 取得选址意见书 一年内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或取得建设许可证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许可证自行失效。第十七条,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在集镇.建制镇规划区内和在公路两侧进行临时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临时建设必须办理临时建设用地手续.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临时建设包括因施工或其他需要临时搭建的一层砖木房,活动房等临时建筑及其他临时设施,临时建设使用期满应当自行拆除.确需延期的,须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办理延期使用审批手续、临时建设在使用期限内因建设和发展需要拆除的。应当拆除、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接到建设单位和个人建设工程选址。建设工程规划和建设工程开工等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批复,第二十条,村镇房地产开发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资质等级证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二十一条、在文物古迹。风景名胜,饮用水源及公共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文物古迹 风景名胜区周围进行建设的,其体量、造型。色彩 风格必须与景观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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