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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村镇规划的实施第十三条,村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村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十四条,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住宅的、村民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居民须经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 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给选址意见书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村,居、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修建住宅的,须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定点。并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 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住宅建设开工前.村.居、民须持用地批准文件和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现场定点放线 确定标高.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开工,新建住宅的建筑间距.必须按规划规范标准执行.第十五条、整体迁移村庄的,须持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经同意后 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选址意见书.在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内整体迁移村庄的,须持区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发给选址意见书 因国家建设需要迁移村庄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第十六条,在村镇规划区内建设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镇,村企业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持计划任务书及其他批准文件,向乡 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给选址意见书.并按照土地管理法律 法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总投资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持用地批准文件、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开工,经批准发给建设许可证并定点放线后,方可开工、三。新建大型建筑和在集镇主干道两侧的临街建筑,应同时报送单体。平面。立面,剖面图,必要时还须附建筑设计模型.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或取得建设许可证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许可证自行失效。第十七条、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在集镇,建制镇规划区内和在公路两侧进行临时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八条.临时建设必须办理临时建设用地手续。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临时建设包括因施工或其他需要临时搭建的一层砖木房、活动房等临时建筑及其他临时设施。临时建设使用期满应当自行拆除.确需延期的。须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办理延期使用审批手续。临时建设在使用期限内因建设和发展需要拆除的.应当拆除、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和个人建设工程选址。建设工程规划和建设工程开工等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批复。第二十条,村镇房地产开发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资质等级证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二十一条,在文物古迹 风景名胜.饮用水源及公共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周围进行建设的,其体量、造型,色彩。风格必须与景观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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