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村镇规划的实施第十三条、村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村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十四条,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住宅的、村民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居民须经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给选址意见书后 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村 居.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修建住宅的.须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定点 并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 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住宅建设开工前,村。居,民须持用地批准文件和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现场定点放线、确定标高.发给建设许可证后 方可开工、新建住宅的建筑间距,必须按规划规范标准执行,第十五条,整体迁移村庄的、须持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经同意后 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选址意见书。在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内整体迁移村庄的.须持区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发给选址意见书,因国家建设需要迁移村庄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第十六条。在村镇规划区内建设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 镇,村企业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持计划任务书及其他批准文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给选址意见书.并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总投资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持用地批准文件 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开工,经批准发给建设许可证并定点放线后 方可开工。三,新建大型建筑和在集镇主干道两侧的临街建筑 应同时报送单体.平面 立面、剖面图。必要时还须附建筑设计模型,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或取得建设许可证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 选址意见书和建设许可证自行失效。第十七条,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在集镇.建制镇规划区内和在公路两侧进行临时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八条。临时建设必须办理临时建设用地手续 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临时建设包括因施工或其他需要临时搭建的一层砖木房。活动房等临时建筑及其他临时设施,临时建设使用期满应当自行拆除、确需延期的,须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办理延期使用审批手续,临时建设在使用期限内因建设和发展需要拆除的、应当拆除,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和个人建设工程选址 建设工程规划和建设工程开工等申请后 应当在十五日内批复.第二十条 村镇房地产开发由市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资质等级证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二十一条 在文物古迹、风景名胜,饮用水源及公共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周围进行建设的、其体量。造型.色彩。风格必须与景观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