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村镇规划的实施第十三条。村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村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十四条、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住宅的.村民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居民须经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给选址意见书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村.居。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修建住宅的.须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定点,并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 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住宅建设开工前。村.居.民须持用地批准文件和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现场定点放线、确定标高,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开工。新建住宅的建筑间距.必须按规划规范标准执行,第十五条 整体迁移村庄的,须持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经同意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选址意见书.在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内整体迁移村庄的,须持区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选址意见书 因国家建设需要迁移村庄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第十六条。在村镇规划区内建设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镇.村企业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持计划任务书及其他批准文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给选址意见书.并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总投资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 持用地批准文件 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开工、经批准发给建设许可证并定点放线后 方可开工.三、新建大型建筑和在集镇主干道两侧的临街建筑、应同时报送单体.平面.立面。剖面图 必要时还须附建筑设计模型.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或取得建设许可证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 选址意见书和建设许可证自行失效.第十七条。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在集镇 建制镇规划区内和在公路两侧进行临时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八条,临时建设必须办理临时建设用地手续、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 临时建设包括因施工或其他需要临时搭建的一层砖木房。活动房等临时建筑及其他临时设施.临时建设使用期满应当自行拆除 确需延期的,须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 办理延期使用审批手续.临时建设在使用期限内因建设和发展需要拆除的.应当拆除。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和个人建设工程选址。建设工程规划和建设工程开工等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批复,第二十条 村镇房地产开发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资质等级证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二十一条。在文物古迹、风景名胜,饮用水源及公共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周围进行建设的,其体量,造型,色彩.风格必须与景观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