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村镇规划的实施第十三条.村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村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十四条,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住宅的 村民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居民须经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使用耕地的.经乡 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给选址意见书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村、居、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修建住宅的,须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定点。并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 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住宅建设开工前 村,居,民须持用地批准文件和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 经现场定点放线.确定标高 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开工,新建住宅的建筑间距.必须按规划规范标准执行、第十五条.整体迁移村庄的、须持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经同意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选址意见书 在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内整体迁移村庄的.须持区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发给选址意见书,因国家建设需要迁移村庄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第十六条。在村镇规划区内建设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镇。村企业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持计划任务书及其他批准文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给选址意见书 并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总投资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持用地批准文件。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开工,经批准发给建设许可证并定点放线后 方可开工 三。新建大型建筑和在集镇主干道两侧的临街建筑.应同时报送单体.平面.立面、剖面图,必要时还须附建筑设计模型 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或取得建设许可证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许可证自行失效、第十七条,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在集镇 建制镇规划区内和在公路两侧进行临时建设的。由乡 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八条,临时建设必须办理临时建设用地手续。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临时建设包括因施工或其他需要临时搭建的一层砖木房.活动房等临时建筑及其他临时设施.临时建设使用期满应当自行拆除 确需延期的,须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 办理延期使用审批手续,临时建设在使用期限内因建设和发展需要拆除的。应当拆除。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和个人建设工程选址。建设工程规划和建设工程开工等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批复、第二十条、村镇房地产开发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资质等级证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二十一条,在文物古迹,风景名胜 饮用水源及公共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周围进行建设的、其体量。造型 色彩,风格必须与景观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