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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村镇规划的实施第十三条。村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村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十四条,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住宅的,村民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居民须经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给选址意见书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村,居.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修建住宅的,须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定点、并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住宅建设开工前 村、居,民须持用地批准文件和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现场定点放线、确定标高、发给建设许可证后 方可开工,新建住宅的建筑间距,必须按规划规范标准执行.第十五条。整体迁移村庄的,须持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经同意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发给选址意见书.在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内整体迁移村庄的 须持区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发给选址意见书、因国家建设需要迁移村庄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第十六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建设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镇,村企业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持计划任务书及其他批准文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给选址意见书、并按照土地管理法律 法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总投资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持用地批准文件,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开工,经批准发给建设许可证并定点放线后.方可开工。三,新建大型建筑和在集镇主干道两侧的临街建筑。应同时报送单体,平面。立面,剖面图.必要时还须附建筑设计模型 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或取得建设许可证一年内未开工 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许可证自行失效、第十七条,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由乡 镇人民政府批准.在集镇、建制镇规划区内和在公路两侧进行临时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八条.临时建设必须办理临时建设用地手续。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临时建设包括因施工或其他需要临时搭建的一层砖木房,活动房等临时建筑及其他临时设施 临时建设使用期满应当自行拆除,确需延期的.须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办理延期使用审批手续,临时建设在使用期限内因建设和发展需要拆除的、应当拆除、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和个人建设工程选址 建设工程规划和建设工程开工等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批复.第二十条、村镇房地产开发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资质等级证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一条.在文物古迹。风景名胜。饮用水源及公共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周围进行建设的,其体量,造型 色彩,风格必须与景观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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