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村镇规划的实施第十三条。村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村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十四条.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住宅的、村民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居民须经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给选址意见书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律 法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的、由乡 镇人民政府依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村 居.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修建住宅的、须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定点。并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 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 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住宅建设开工前 村.居.民须持用地批准文件和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现场定点放线、确定标高.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开工.新建住宅的建筑间距。必须按规划规范标准执行。第十五条.整体迁移村庄的,须持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经同意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选址意见书、在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内整体迁移村庄的 须持区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选址意见书。因国家建设需要迁移村庄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第十六条、在村镇规划区内建设公共设施 公益事业。乡 镇、村企业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持计划任务书及其他批准文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经审查同意后、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给选址意见书 并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总投资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持用地批准文件、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开工,经批准发给建设许可证并定点放线后。方可开工,三。新建大型建筑和在集镇主干道两侧的临街建筑、应同时报送单体.平面,立面.剖面图、必要时还须附建筑设计模型,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 或取得建设许可证一年内未开工 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许可证自行失效、第十七条,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在集镇,建制镇规划区内和在公路两侧进行临时建设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八条。临时建设必须办理临时建设用地手续.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 临时建设包括因施工或其他需要临时搭建的一层砖木房、活动房等临时建筑及其他临时设施,临时建设使用期满应当自行拆除 确需延期的,须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 办理延期使用审批手续,临时建设在使用期限内因建设和发展需要拆除的,应当拆除.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接到建设单位和个人建设工程选址,建设工程规划和建设工程开工等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批复.第二十条.村镇房地产开发由市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资质等级证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二十一条.在文物古迹 风景名胜 饮用水源及公共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周围进行建设的。其体量。造型、色彩,风格必须与景观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