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安全设施的验收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竣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后 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设施验收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试运行自查报告.二。安全验收评价结论 三。安全机构设置或人员配备情况,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五.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六、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国家和本省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安全设施验收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完毕,第二十七条。安全设施验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安全设施验收,一、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未达到设计要求的.二,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