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下列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一。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生产建设项目,五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规定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六、国家和省规定为危险或者危害因素大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 二。预防和控制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评价,三、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评价,四,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原则,五。预评价结论。六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三条.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以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安全预评价完成后.还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企业的设立审查,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审查。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 存储企业的设立审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