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第十条。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下列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一,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规定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生产建设项目。五,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规定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六,国家和省规定为危险或者危害因素大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十二条.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二。预防和控制主要危险 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评价、三、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评价。四,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原则,五、预评价结论,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三条,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以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安全预评价完成后。还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企业的设立审查、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审查.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 存储企业的设立审查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