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第十条。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下列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 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三 生产 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生产建设项目 五.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规定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六,国家和省规定为危险或者危害因素大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二 预防和控制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评价,三,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评价。四,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原则、五 预评价结论,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三条.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以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 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安全预评价完成后.还应当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企业的设立审查。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审查、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 存储企业的设立审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