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第十条,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对下列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一。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 经营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三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生产建设项目,五,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规定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六.国家和省规定为危险或者危害因素大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十二条.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 二。预防和控制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评价。三,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评价,四、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原则.五、预评价结论.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三条 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以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安全预评价完成后,还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企业的设立审查,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审查,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企业的设立审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