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第十条.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中 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对下列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三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规定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生产建设项目。五.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规定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六,国家和省规定为危险或者危害因素大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 二,预防和控制主要危险 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评价。三.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评价.四,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原则,五.预评价结论,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三条。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以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安全预评价完成后,还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企业的设立审查 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审查,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企业的设立审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