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安全设施的设计。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第十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设计依据.二、建设项目概述、三 建设项目周边安全环境分析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五。生产过程危险 有害因素分析、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七、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八,安全专项投资概算。九 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十。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十一 国家和本省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核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审批 核准 备案、文件,二,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及评审资料,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四、国家和本省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核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通过安全审核。一、安全设施设计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二,主要危害防治措施不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三。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的、四,安全设备。设施、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五。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