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十九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的主持 开标。评标 定标活动,由招标人主持进行 第二十条.开标.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 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第二十一条.无效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投标书无效,一、未密封的、二。未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印章的、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四 逾期送达的,五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六,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具体组成与确定、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 评标 定标的依据。评标.定标的依据,一。项目总承包.以勘察设计方案合理。技术和工艺水平先进、建设工期及质量有保证、承.包造价合理,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符合要求以及投标单位的相应资质。资信等为依据,二,设计 以方案合理、具有特色 工艺和技术水平先进,社会。经济.环境效益好 设计 进度能满足工程需要 收费合理以及投标单位的相应资质,资信等为依据、三。施工、以报价合理。建设工期质量有保证 主要建筑材料用量适当,施工方案可行.技 术力量和管理水平符合要求以及投标单位的相应资质 资信等为依据,四。设备供应.以设备先进 各种技术参数符合设计要求.价格合理。售后服务完善以及投、标单位的相应资质 资信等为依据。五、建设监理,以技术和经济管理力量符合工程监理要求,监理方法科学 措施可靠。收费 合理以及投标单位的相应资质,资信等为依据.第二十四条.评标 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具 体方式和程序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定标、招标人根据评标,定标的依据 在评标委员会的优选方案范围内确定中标人 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日、第二十六条、中标通知 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后七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抄送未中标单位,第二十七条 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中标人和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的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中标人应严格履行合同、严禁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倒手转包.第二十八条。拒签合同的责任、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 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由中标人负责赔偿 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的,所需费用由原中标人承担,招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向中标人退还双倍的投标保证金。并赔偿由此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监督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发现招标 投标。开标 评标 定.标活动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及时纠正 依法查处,第三十条。招标投标管理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规定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招标投标管理费的具体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