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投 标.第十二条 投标人,依法设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单位及建设监理机构,均可参加与其资质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的投标,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确定代表人、由其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第十三条.投标人资格审查,投标人申请参加投标时。应向招标人提供营业执照.资质和资信等级证书等文件.由招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第十四条,招标文件的领取和归还。投标人资格审查合格后 向招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未中标的 应在确定中标人后按招标人的要求归还招标文件,售出的招标文件不予退还,第十五条。投标书。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密封送达招标人.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书应在确定中标人后七日内退还 第十六条、投标书的变更,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书,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第十七条,分包,投标人需要将建设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在投标书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内容和分包单位名称等有关情况,第十八条.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时。应按规定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未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于确定中标人后七日内退还。已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于签订合同后七日内退还,投标人参加投标后 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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