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二条 对招标不报告行为的处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 情况书面报告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 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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