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执行其作出的相关决议 决定,并接受监督,第四十五条,城乡规划 国土 城管等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建设。检查时 可以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履行以下义务,一.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二,对监督事项的规划审批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停止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或者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查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的防控力度、及时组织拆除违法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发现。予以制止,并依法及时处理 对辖区内已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发现不符合城乡规划的 应当及时上报并积极协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有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向规划、城管等部门或者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第四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对违法违规进行规划编制、设计、勘察 测绘以及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个人建立不良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告,实施规划信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规划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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