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五条.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对城乡规划实施没有影响的简易项目,应当简化审批流程.具体办法由市规划局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正副本制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条件的,先行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仅作为工程招投标.办理项目开工手续以及施工过程管理的依据。不作为办理竣工备案及领取房屋产权证件的依据。第三十七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依照规定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以及建筑外立面装修的,还应当提供产权证明,建筑外立面装修可不提交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依附于道路,绿化等设施的地下管线。架空线路和其他构筑物,经土地使用权人书面同意 可不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应当按规定进行公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要求的 应当组织听证,公示,听证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公示,听证的相关办法由市规划局另行制定,第三十九条。建立健全规划审查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施工图的审查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的内容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进行,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审查通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为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部门不得为该建设工程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者开工手续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许可内容的 应当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规划许可已失效、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文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许可变更情况、并告知发改 建设。国土,房管,城管等部门,规划许可变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市规划局另行制定,第四十一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三,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因城市建设需要或者临时建设使用期限届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临时建设不得改变用途 不得转让。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申请核实时,应当按照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不符合的,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正、未申请核实.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产权登记机关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四十三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村民利用集体土地进行个人住房建设的,按照。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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