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信息管理,第三十一条,管线信息管理应当坚持统一标准,资源整合,综合利用 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和整合管线信息资源,监督管理管线建设单位的管线竣工测绘成果备案和管线权属单位的管线信息资料汇交工作,第三十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管线信息系统 存储,维护、管理 更新本行政区域内管线的综合信息,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存储。维护、管理、更新本专业管线的信息、第三十四条、管线信息系统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技术标准,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应当采用与管线信息系统统一的或协调一致的技术标准,以利于管线信息资源整合和利用.第三十五条。管线信息系统应当用管线普查.管线整测,管线竣工测绘,管线更新或废弃等管线信息管理手段及时进行动态更新,第三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管线信息应当遵守保密管理规定,涉密管线信息单位应当建立保密制度,明确规定获取.登记,归档,使用。审批.销毁国家秘密工程管线信息的程序 并配备符合要求的保密管理人员.储存涉密管线信息的库房设施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涉密管线信息应当标明秘密等级 第三十七条,涉密管线信息用于规划.设计。信息系统开发等活动的、委托单位应当与被委托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十八条 存储 处理 传递涉及国家秘密工程管线信息的计算机及其信息系统 应当遵守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有关保密管理规定、实行物理隔离、不得与国际互联网或者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相连接、确需联网的。必须在保密专网上运行,第三十九条.管线信息资源应当实行共建共享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线信息与管线权属单位的专业管线信息应当相互共享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线信息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实行资源共享。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管线信息提供便利,第四十条 工程建设单位。管线建设单位以及其他从事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的单位 应当在开工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明该施工范围的管线情况、第四十一条,需要使用管线信息的 应依法提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政府职能部门。管线权属单位通过在线信息服务使用工程管线综合信息。用于国家机关决策 社会公益事业和管线权属单位自身建设的实行无偿使用、除前款规定外实行有偿使用的、按价格权限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第四十二条。在线信息服务包括数据库接入服务 网站服务和定制服务。数据库接入服务和定制服务中发生的技术服务费用.软件开发。数据整合等。由接入或定制单位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