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设管理第二十二条。管线工程必须依法建设.依法需要招投标的,应当实行招投标,工程投资额超过30万元,含 涉及城市基础设施的管线建设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二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收费公路以及需要跨越,潜越 等级航道的,应当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依法分别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或航道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四条、管线工程应当符合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具备国家规定的工程竣工条件,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二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综合管线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同类管线或施工时间接近的管线工程宜同步建设。第二十六条,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需要迁移、改建管线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管线权属单位,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组织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协同施工,同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向管线权属单位支付相应的改迁费用、第二十七条.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管线现状资料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管线施工中。发现不明管线。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建设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停止施工.经妥善处理后.方可恢复施工。第二十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5年内不得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3年内不得挖掘.重要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 禁止挖掘城市道路 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须报请市政府批准.第二十九条。废弃的管线.由管线权属单位予以拆除,对权属不明的废弃管线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不便拆除的废弃管线 应当由管线权属单位或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城市供水 排水 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工程档案 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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