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公共服务设施4,3。1.保障性住房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按住宅区人口规模配建相应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具体项目的配建应按附录A执行.2.当住宅区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时 除配建组团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小区级的相关项目,3。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面积控制指标应符合现行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中表6 0。3的千人指标的规定.4、在商品房开发中搭配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其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应纳入该商品房开发统一配建。4、3、2.保障性住房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应控制在住宅区总建筑面积的15。以内 其中配套商业设施建筑面积应控制在住宅区总建筑面积的10 以内,商业用房不得出售,可对外出租.其收入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4.3。3.保障性住房应配套为居民提供休闲娱乐以及公共服务的社区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社区用房包括社区办公,文体活动,卫生服务、治安警务、就业咨询。老年服务及残疾人康复等公共用房。1.保障性住房住宅区规模在建筑面积3万m2以下的 社区用房建筑面积至少按150m2的标准提供。每递增建筑面积1万m2 社区用房建筑面积至少相应增加50m2。2.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按照住宅区建筑面积2.3.的标准配置.3万m2以下的住宅区,物业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20m2,4。3 4.保障性住房住宅区公共活动设施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