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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的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名城的房屋拆迁,应当注意保持历史文化名城的特色。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计划,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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