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 法规对处罚机关.处罚种类 处罚幅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拆迁、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四十二条拆迁人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 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未搬迁的房屋。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 应予赔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拆迁人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改正、赔偿被拆迁人的损失.并对拆迁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拆迁人未能按时 足额向被拆迁人发放补偿安置资金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期限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双倍支付由此造成的同期储蓄利息损失。第四十四条估价机构显失公正 弄虚作假的。其评估结果无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退回评估费用、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拆迁人擅自变更拆迁安置用房规划,设计内容的 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三,违法接受拆迁委托的,四.违法发布拆迁公告的,五。违法作出行政裁决的。六、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非法干涉房屋拆迁活动的、八。其他在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中的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