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 法规对处罚机关.处罚种类 处罚幅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拆迁,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第四十二条拆迁人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未搬迁的房屋、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拆迁人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 房屋承租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改正,赔偿被拆迁人的损失、并对拆迁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拆迁人未能按时。足额向被拆迁人发放补偿安置资金的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期限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双倍支付由此造成的同期储蓄利息损失 第四十四条估价机构显失公正.弄虚作假的,其评估结果无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退回评估费用,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拆迁人擅自变更拆迁安置用房规划。设计内容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三。违法接受拆迁委托的。四,违法发布拆迁公告的.五、违法作出行政裁决的,六,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非法干涉房屋拆迁活动的。八、其他在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中的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