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 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拆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第四十二条拆迁人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未搬迁的房屋,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拆迁人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改正。赔偿被拆迁人的损失,并对拆迁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拆迁人未能按时.足额向被拆迁人发放补偿安置资金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期限改正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双倍支付由此造成的同期储蓄利息损失。第四十四条估价机构显失公正,弄虚作假的.其评估结果无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退回评估费用、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拆迁人擅自变更拆迁安置用房规划 设计内容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三 违法接受拆迁委托的、四,违法发布拆迁公告的、五,违法作出行政裁决的.六,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非法干涉房屋拆迁活动的.八。其他在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中的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