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处罚种类 处罚幅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 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拆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第四十二条拆迁人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未搬迁的房屋。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拆迁人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改正.赔偿被拆迁人的损失。并对拆迁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拆迁人未能按时、足额向被拆迁人发放补偿安置资金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期限改正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双倍支付由此造成的同期储蓄利息损失,第四十四条估价机构显失公正、弄虚作假的.其评估结果无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退回评估费用.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拆迁人擅自变更拆迁安置用房规划,设计内容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三、违法接受拆迁委托的,四 违法发布拆迁公告的,五,违法作出行政裁决的,六 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非法干涉房屋拆迁活动的,八,其他在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中的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