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 法规对处罚机关,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拆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 应予赔偿.第四十二条拆迁人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未搬迁的房屋,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拆迁人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改正 赔偿被拆迁人的损失。并对拆迁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拆迁人未能按时。足额向被拆迁人发放补偿安置资金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期限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双倍支付由此造成的同期储蓄利息损失,第四十四条估价机构显失公正 弄虚作假的.其评估结果无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退回评估费用。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拆迁人擅自变更拆迁安置用房规划、设计内容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三 违法接受拆迁委托的、四,违法发布拆迁公告的 五,违法作出行政裁决的、六,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非法干涉房屋拆迁活动的、八。其他在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中的失职行为 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