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拆迁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第四十二条拆迁人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未搬迁的房屋 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拆迁人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改正 赔偿被拆迁人的损失。并对拆迁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拆迁人未能按时。足额向被拆迁人发放补偿安置资金的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期限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双倍支付由此造成的同期储蓄利息损失,第四十四条估价机构显失公正.弄虚作假的 其评估结果无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退回评估费用、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拆迁人擅自变更拆迁安置用房规划。设计内容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三 违法接受拆迁委托的,四.违法发布拆迁公告的。五、违法作出行政裁决的 六、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非法干涉房屋拆迁活动的。八 其他在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中的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