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拆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 应予赔偿。第四十二条拆迁人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未搬迁的房屋.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拆迁人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 房屋承租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改正,赔偿被拆迁人的损失.并对拆迁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拆迁人未能按时,足额向被拆迁人发放补偿安置资金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期限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双倍支付由此造成的同期储蓄利息损失,第四十四条估价机构显失公正 弄虚作假的,其评估结果无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退回评估费用.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拆迁人擅自变更拆迁安置用房规划,设计内容的 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三。违法接受拆迁委托的。四 违法发布拆迁公告的。五、违法作出行政裁决的,六,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非法干涉房屋拆迁活动的.八,其他在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中的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