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不得实施拆迁,第八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 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第九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提交的资料齐全、合法.有效,二 申请的拆迁范围与批准的项目用地范围一致,三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落实到位、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符合本条例规定、第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五日内.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人应当及时将公告内容告知被拆迁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期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答复。第十二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应当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工程指挥部等临时性机构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十三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 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四条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 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 新建.扩建 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 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 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 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第十五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第十七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第十八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 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九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省辖市,县 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 寺庙,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 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告、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不得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未搬迁的房屋、拆迁人不得向被拆迁人非法收取各种费用。不得为其他单位向被拆迁人代收,代扣各种费用,第二十三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拆迁人应当在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按照规定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保证被拆迁人按时,足额领取,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拆迁人。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共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金融机构必须在接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拨付资金通知后 方可拨付资金、第二十四条房屋拆除应当文明施工,施工现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尘降噪,保持环境清洁。第二十五条拆迁人完成拆迁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内容组织验收。第二十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第二十七条公安 教育.房产,公用事业 电力等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和安排被拆迁人户口转移,子女转学转托 住房产权手续以及用水用电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