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二。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 郊区、开发区.独立工业区、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以及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其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三、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机场.管线,铁路、含地铁.道路、桥涵 人防.防洪.电力.电信、公园 城市绿地,行道树 河湖水系 水源井.围墙,停车场 垃圾处理场,堆料场以及城市雕塑、广告设施.城市临街建筑的外部装修等,四、违法建设工程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进行施工的 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和核准的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的.擅自改变工程设计和性质的.临时建设工程建成永久性工程或逾期不拆的。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条款的建设工程。五.配套设施是指文化、教育,卫生。商业,服务等设施 第五十七条、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石家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解释.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二月十三日颁布的.石家庄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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