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二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郊区、开发区、独立工业区。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以及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其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三.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机场、管线.铁路,含地铁,道路。桥涵,人防 防洪.电力。电信。公园,城市绿地.行道树,河湖水系。水源井、围墙 停车场,垃圾处理场,堆料场以及城市雕塑、广告设施.城市临街建筑的外部装修等 四,违法建设工程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进行施工的,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和核准的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的、擅自改变工程设计和性质的 临时建设工程建成永久性工程或逾期不拆的.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条款的建设工程、五 配套设施是指文化、教育,卫生,商业。服务等设施 第五十七条,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石家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解释,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二月十三日颁布的 石家庄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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