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二。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郊区,开发区,独立工业区.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以及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其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三.建设工程是指新建 扩建、改建建筑物 构筑物.机场,管线,铁路,含地铁。道路.桥涵 人防,防洪.电力.电信 公园 城市绿地 行道树。河湖水系 水源井 围墙。停车场。垃圾处理场、堆料场以及城市雕塑.广告设施.城市临街建筑的外部装修等。四.违法建设工程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进行施工的,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和核准的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的。擅自改变工程设计和性质的 临时建设工程建成永久性工程或逾期不拆的.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条款的建设工程。五,配套设施是指文化,教育。卫生,商业,服务等设施,第五十七条,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石家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解释。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二月十三日颁布的,石家庄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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