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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 镇。二.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 郊区。开发区.独立工业区,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以及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其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三.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机场,管线,铁路、含地铁、道路,桥涵、人防、防洪 电力,电信、公园.城市绿地。行道树,河湖水系、水源井,围墙。停车场。垃圾处理场、堆料场以及城市雕塑.广告设施、城市临街建筑的外部装修等,四、违法建设工程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进行施工的,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和核准的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的 擅自改变工程设计和性质的。临时建设工程建成永久性工程或逾期不拆的、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条款的建设工程.五。配套设施是指文化,教育 卫生、商业.服务等设施,第五十七条。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石家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解释、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二月十三日颁布的 石家庄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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