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批准文件、用地权属证件 相应的图纸和说明或建设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路径方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对同意建设的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设计方案或施工图,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将设计方案或施工图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确需建设的必须先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到期的和经批准延期的临时建筑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无偿拆除,未到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拆除应按规定补偿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个月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个月内不施工又未申请延期的、规划许可证即自行失效 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消防,抗震,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园林绿化 防洪、通信。人防,城市容貌等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并符合本市有关建筑密度,容积率 建筑间距、建筑高度以及退红线等规定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暂时保留的、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拆除,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无偿拆除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施工图施工、涉及城市规划的施工图变更须经原审查部门同意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或个人不得承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供水.供电部门不得办理施工用水.用电手续 第三十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测量定线、验线和重要工程的竣工验收 规划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六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有关竣工图纸,验收不合格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水、电 气 暖供应手续.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需改变使用性质的.必须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一条、凡已实行集中供热或联片供热的地域 不得自建采暖锅炉房、第四十二条,城市水源井的开凿。必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城市供水管网的供水区域内 不准开凿自备水井,第四十三条,新建城市道路应按规划要求同时埋设各类地下管线或预埋套管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