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十四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 配套建设的原则 采取统一征地 拆迁。出让土地的方式实施,严格控制分散建设、城市住宅应纳入居住小区.居住区内建设、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配套设施的用地和建设费用。不得在工业区,仓储,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用地内插建住宅,第十五条、旧区改建应按照规划要求集中成片进行,严格限制零星改建.控制建筑密度,并按规划指标.确保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和绿地建设.第十六条,旧区改建应同调整用地结构和改善工业布局相结合,对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应按照规划要求逐步搬迁、已确定搬迁的,不得在原地扩建和翻建、第十七条。在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和旧区近期改建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规划道路以外的危漏房屋确需改建的.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八条 新区开发须与城市用地发展方向一致,具备相应的水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第十九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开发区的选址,由石家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预审后、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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