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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十四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采取统一征地、拆迁.出让土地的方式实施、严格控制分散建设.城市住宅应纳入居住小区,居住区内建设,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配套设施的用地和建设费用,不得在工业区、仓储、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用地内插建住宅。第十五条,旧区改建应按照规划要求集中成片进行.严格限制零星改建、控制建筑密度。并按规划指标.确保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和绿地建设,第十六条、旧区改建应同调整用地结构和改善工业布局相结合。对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应按照规划要求逐步搬迁。已确定搬迁的,不得在原地扩建和翻建。第十七条,在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和旧区近期改建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规划道路以外的危漏房屋确需改建的、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新区开发须与城市用地发展方向一致,具备相应的水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第十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开发区的选址 由石家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预审后。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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