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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十四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采取统一征地。拆迁,出让土地的方式实施、严格控制分散建设。城市住宅应纳入居住小区、居住区内建设,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配套设施的用地和建设费用.不得在工业区,仓储.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用地内插建住宅.第十五条。旧区改建应按照规划要求集中成片进行,严格限制零星改建。控制建筑密度。并按规划指标 确保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和绿地建设.第十六条。旧区改建应同调整用地结构和改善工业布局相结合。对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应按照规划要求逐步搬迁,已确定搬迁的。不得在原地扩建和翻建.第十七条,在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和旧区近期改建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规划道路以外的危漏房屋确需改建的.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八条 新区开发须与城市用地发展方向一致.具备相应的水源 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第十九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开发区的选址,由石家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预审后.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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