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十四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采取统一征地,拆迁.出让土地的方式实施。严格控制分散建设,城市住宅应纳入居住小区。居住区内建设,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配套设施的用地和建设费用 不得在工业区、仓储 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用地内插建住宅.第十五条,旧区改建应按照规划要求集中成片进行 严格限制零星改建.控制建筑密度 并按规划指标 确保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和绿地建设,第十六条,旧区改建应同调整用地结构和改善工业布局相结合 对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 应按照规划要求逐步搬迁。已确定搬迁的。不得在原地扩建和翻建、第十七条、在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和旧区近期改建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规划道路以外的危漏房屋确需改建的,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八条,新区开发须与城市用地发展方向一致,具备相应的水源,能源.交通 防灾等建设条件、第十九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开发区的选址、由石家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预审后,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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