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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十四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因地制宜 综合开发 配套建设的原则.采取统一征地.拆迁,出让土地的方式实施,严格控制分散建设。城市住宅应纳入居住小区,居住区内建设。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配套设施的用地和建设费用、不得在工业区,仓储,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用地内插建住宅 第十五条、旧区改建应按照规划要求集中成片进行.严格限制零星改建,控制建筑密度,并按规划指标.确保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和绿地建设,第十六条,旧区改建应同调整用地结构和改善工业布局相结合.对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应按照规划要求逐步搬迁,已确定搬迁的、不得在原地扩建和翻建、第十七条.在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和旧区近期改建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新建.改建 扩建 规划道路以外的危漏房屋确需改建的、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八条。新区开发须与城市用地发展方向一致.具备相应的水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第十九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开发区的选址、由石家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预审后。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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