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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十四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采取统一征地 拆迁。出让土地的方式实施、严格控制分散建设,城市住宅应纳入居住小区,居住区内建设。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配套设施的用地和建设费用。不得在工业区、仓储.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用地内插建住宅 第十五条.旧区改建应按照规划要求集中成片进行、严格限制零星改建,控制建筑密度、并按规划指标,确保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和绿地建设,第十六条.旧区改建应同调整用地结构和改善工业布局相结合,对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 应按照规划要求逐步搬迁.已确定搬迁的、不得在原地扩建和翻建 第十七条.在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和旧区近期改建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规划道路以外的危漏房屋确需改建的、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八条,新区开发须与城市用地发展方向一致.具备相应的水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第十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开发区的选址,由石家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预审后.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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