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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十四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采取统一征地,拆迁 出让土地的方式实施,严格控制分散建设、城市住宅应纳入居住小区.居住区内建设,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配套设施的用地和建设费用 不得在工业区,仓储.公共设施 市政设施用地内插建住宅.第十五条 旧区改建应按照规划要求集中成片进行.严格限制零星改建。控制建筑密度,并按规划指标、确保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和绿地建设。第十六条、旧区改建应同调整用地结构和改善工业布局相结合 对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应按照规划要求逐步搬迁,已确定搬迁的 不得在原地扩建和翻建.第十七条。在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和旧区近期改建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规划道路以外的危漏房屋确需改建的.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新区开发须与城市用地发展方向一致,具备相应的水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第十九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开发区的选址。由石家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预审后 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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