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验收调试12 0.1.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各类处理建,构,筑物施工及设备安装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验收后 方可进行系统联动调试,并宜按本标准附录C的要求填写有关记录.12.0。2。系统联动调试应具备下列条件 1.构筑物工程功能性试验已完成、2,工艺设备完成单机调试,并运转正常、3,电气.仪表设备完成单机调试、并运转正常 4,供电系统调试完成 达到供电标准 5,自控系统调试完成,具备联动调试条件,12 0.3,系统联动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1 应检查各工艺单元内设备和装置的联动运行情况。各工艺单元应正常工作,2,格栅应运转正常.自动系统设定的水泵轮值功能应健全 各水位信号应畅通 污水提升泵处于自动运行状态、3.调试鼓风机时,通气管道上阀门应处于正确状态,风机出口风量应达到设计值,4,调试曝气系统时。应检查自动联锁控制是否正常.5,不同工艺单元调试的方法应按设计的具体要求执行 12 0、4。系统联动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艺构筑物参数和设备运行性能指标应符合工艺设计要求 2,自控仪表测量值应准确、测量误差应符合设计要求.3.各组设备联动应准确无误、并应符合设计要求或现场运行要求.4、联动调试发现的问题应在及时解决后方可继续进行调试,5,涉及成套设备的整体调试应按操作说明书要求进行操作,调试期间生产企业应有技术人员配合,12,0、5。调试过程中应做好相关记录、调试完成后 应提交调试报告,12、0,6,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应在通过系统联动调试。设备运转正常、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后进入生产试运行、一级强化处理工艺试运行不应少于1个月.二级处理工艺试运行不应少于3个月.12、0。7。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环境保护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医疗机构 HJ 794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