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验收调试12,0.1。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各类处理建、构 筑物施工及设备安装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验收后,方可进行系统联动调试。并宜按本标准附录C的要求填写有关记录 12,0 2.系统联动调试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构筑物工程功能性试验已完成。2,工艺设备完成单机调试、并运转正常。3。电气,仪表设备完成单机调试.并运转正常.4,供电系统调试完成。达到供电标准 5、自控系统调试完成.具备联动调试条件,12 0,3,系统联动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应检查各工艺单元内设备和装置的联动运行情况.各工艺单元应正常工作。2,格栅应运转正常.自动系统设定的水泵轮值功能应健全,各水位信号应畅通、污水提升泵处于自动运行状态,3。调试鼓风机时 通气管道上阀门应处于正确状态、风机出口风量应达到设计值,4,调试曝气系统时。应检查自动联锁控制是否正常,5、不同工艺单元调试的方法应按设计的具体要求执行,12,0、4。系统联动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艺构筑物参数和设备运行性能指标应符合工艺设计要求.2,自控仪表测量值应准确 测量误差应符合设计要求,3。各组设备联动应准确无误,并应符合设计要求或现场运行要求,4、联动调试发现的问题应在及时解决后方可继续进行调试,5、涉及成套设备的整体调试应按操作说明书要求进行操作 调试期间生产企业应有技术人员配合 12,0,5.调试过程中应做好相关记录、调试完成后 应提交调试报告.12.0 6、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应在通过系统联动调试、设备运转正常 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后进入生产试运行,一级强化处理工艺试运行不应少于1个月,二级处理工艺试运行不应少于3个月、12、0、7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环境保护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医疗机构 HJ.794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