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辖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辖区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管理部门,其所属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处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的日常工作.市。区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工商。民政、公安。审计 监察等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市辖区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应经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统一培训、并持证上岗.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就地安置,是指在原征收区域范围内的安置。本办法所称就近安置.是指安置小区外边缘线与原征收区域外边缘线的最近直线距离不大于1,5公里,且安置区域较征收区域不低于二个区域类别的安置、蚌埠市住宅区域类别划分范围详见附件1、本办法所称异地安置.是指在本条就地,就近以外区域的安置。本办法所称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产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