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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本办法发布后政府决定的征收项目,市政府 蚌埠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12号令、关于发布蚌埠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及拆迁补偿补助相关标准的通告.蚌政.2004.131号、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蚌政.2007 14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发布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仍按批准拆迁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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