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 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辖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 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 文物保护 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 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九条、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具有明确的建设项目名称和规划征收范围、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 应当纳入市或市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对上述情况予以确认、第十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 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房产分户.四 户籍入户、出生。婚嫁.学生毕业回迁,军人复转退、刑满释放,劳教解教等情况除外、和分户。五,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市辖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 工商.公安,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一条,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 用途.有效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确认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确认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十二条,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市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辖区人民政府、二,市辖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 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三,市辖区人民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其中、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的 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实施房屋征收的目的与征收范围 二。征收补偿的标准,方式及安置地点。三.签约期限,不少于3个月,四。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五,补助和奖励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制定的指导、参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论证、修改后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报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市辖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按需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房屋征收决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市辖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辖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由市辖区人民政府在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中一并向社会告知.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辖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