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监督与奖惩第五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 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 县人民政府责令退回.第五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以下建设均属违法建设、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二,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建设工程位置。范围 性质,层数.标高。面积。色彩和造型等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三,未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其他违反城市规划进行的建设.第五十七条,违法建设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安徽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由市城市规划局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二。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城市规划局责令限期改正。或限期补办手续、并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建成区内在建设过程中,即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至领取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证完工期间,出现的违法建设和建成区外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由市城市规划局查处、其他违法建设,按照、芜湖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处,第五十九条市城市规划局及其工作人员越权审批.签发、一书两证 或其他部门擅自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占用土地。进行建设 或改变土地及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一律无效。并对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市城市规划局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违法审批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建设单位或个人以无效证书进行建设的。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对违法建筑物、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发给所有权证.违法建筑物在处理期间不得转让、买卖,租赁。交换、拆除时不予补偿 对规划竣工验收后擅自改变房屋原批准的使用性质的、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调整换发所有权证,本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违法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拨款、银行不得予以贷款 施工单位不得为其施工、第六十一条、对违法占地 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在其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结束前,市城市规划局不得受理其新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申请,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由市城市规划局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十三条,市城市规划局工作人员应做到公正,高效.廉洁,依法办事 严肃执法 规划管理人员和监察人员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执行情况和建设活动进行检查时,应当佩戴执法标志.出示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六十四条。城市规划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国家赔偿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城市规划管理人员或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 并应如实报告情况和提供必要的资料.在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时,无理拒绝,辱骂.殴打、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