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第二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建设需要使用国有或集体土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必须按照申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用地手续、第二十八条、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选址和用地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有市城市规划局参加.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规划 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核发.一 建设单位持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选址用地意向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向城市规划局提出建设用地选址申请,二。市城市规划局自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后、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及规划要求。在法定期限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查勘,提出2个或2个以上选址比较方案,三 市城市规划局审议选址方案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第三十条,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1年、需延长的,必须在期满前1个月内向市城市规划局申请续签,市城市规划局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选址意见书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第三十一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核发.一,建设单位持市城市规划局核发的选址意见书,现状地形图和规划用地布置图 向市城市规划局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市城市规划局自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会同有关部门现场查勘规划用地,核发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即 建筑的体量,高度。密度,色彩和环境关系等,三.建设单位根据市城市规划局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 委托设计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方案或进行初步设计、并报市城市规划局,市城市规划局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第三十二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在城市规划区申请建设用地的凭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时,必须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市城市规划局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界限使用土地。确需要改变使用性质或调整界限时.必须经市城市规划局核准,第三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市城市规划局负责确定其位置,使用性质以及其他应当确定的规划设计 建设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受让方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局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通过行政划拨,出让.转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转让方应当持有该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让方在遵守原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城市规划局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让方需要改变原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必须先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市城市规划局核准、市城市规划局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第三十七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公共活动用地,环卫设施用地,体育运动场地,学校用地和文物古迹用地必须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或改变用途.第三十八条 未经市城市规划局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中心区以及风景名胜区等重要控制的区域内挖取砂石.土方,设置废渣、垃圾堆场,围填水面以及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严格控制临时用地 严禁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