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 2015年
  • 安徽省规模化猪场非洲猪瘟生物安全防控技术规范 DB34/T 3661-2020
  • 安徽省政务公开数据元规范 DB34/T 3687-2020
  • 安徽省沥青混合料拌合站建设规范 DB34/T 3679-2020
  • 安徽省叠合板式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DB34/T 810-2020
  • 安徽省池塘水产养殖尾水处理技术规程 DB34/T 3657-2020
  • 安徽省商业健身俱乐部服务规范 DB34/T 3595-2020
  • 安徽省车险快速理赔服务规范 DB34/T 3603-2020
  • 安徽省超导回旋加速器 电磁学有限元分析通用规程 DB34/T 3592-2020
  • 关于印发《合肥市市长热线电话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二十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第二十一条,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中.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同步建设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第二十二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应妥善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及科学价值和代表城市特色风貌的建筑群 建筑物。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古树名木等、第二十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 危害城市的安全和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旧区内不得新建工矿企业.严格限制工矿企业的扩建.已建成的有污染 影响居住,危害城市环境的工矿企业。应限期治理,转产或迁出,第二十四条,旧区改建要有计划 有步骤地进行,应严格控制城市容量和建筑密度、严格限制零星插建,旧区改建的重点是危房,棚屋区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堵塞、环境污染严重的街区和地段、第二十五条旧区内居民私有房屋确属危房的.经法定鉴定机构鉴定后,办理维修报批手续,房屋维修应符合旧区改建的规划要求、不扩大宅基地面积,建筑面积,不改变建筑外形,不妨碍道路交通 消防安全、不侵占绿地 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安装空调器等相邻关系.第二十六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河湖水面、园林绿地,文物古迹。高压供电走廊.微波通道 公共消防设施等规划控制范围,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