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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二十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第二十一条。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中.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同步建设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第二十二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妥善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及科学价值和代表城市特色风貌的建筑群 建筑物,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古树名木等.第二十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和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旧区内不得新建工矿企业。严格限制工矿企业的扩建.已建成的有污染,影响居住,危害城市环境的工矿企业,应限期治理。转产或迁出,第二十四条 旧区改建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应严格控制城市容量和建筑密度。严格限制零星插建.旧区改建的重点是危房,棚屋区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堵塞、环境污染严重的街区和地段,第二十五条旧区内居民私有房屋确属危房的.经法定鉴定机构鉴定后 办理维修报批手续 房屋维修应符合旧区改建的规划要求、不扩大宅基地面积 建筑面积,不改变建筑外形.不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侵占绿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 排水.通风、采光 安装空调器等相邻关系.第二十六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河湖水面。园林绿地 文物古迹、高压供电走廊,微波通道 公共消防设施等规划控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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