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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或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无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停止建设.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以下建设为违法建设,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工程的位置.功能,层数 标高 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和建筑造型以及其他要求建设的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三 未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四、其他违反城市规划进行的建设、第四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违法建设依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六条,施工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施工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的5,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设计单位未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设计条件设计而形成违法建设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暂停受理其设计文件,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统一使用财政专用票据.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规划占地 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在其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结束前,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新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申请,对违反规划占地,违法建设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越权审批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律无效.越权审批的建设工程按违法建设处理,建设单位和个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越权审批的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第五十二条 妨碍城市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市.县 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究 一、未及时发现,查处违法建设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对举报的违法建设调查处理的,二,对于违法建设应当处罚而不予处罚的,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结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三,为违法建设办理权属,证照等登记的,四,越权审批,违反规划审批以及其他违法审批造成违法建设的、五 其他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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