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各种建设工程、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许可证的内容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一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二.城市道路.桥涵,广场、公路.铁路,河渠。港口.机场,停车场及附属设施等.三。各类杆,管线工程,四.防震、防洪。消防 人防等防灾工程、公园,雕塑 风景区,公共绿地等绿化美化工程,河湖水系整治工程,给排水工程,灯饰和建筑物室外装饰等工程.第三十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持土地权属证明文件.规划设计方案等有关资料。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逾期未开工的 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设计单位必须根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设计。未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没有规划设计条件 设计单位不得承接设计任务、相关职能部门不得受理设计文件的审查 第三十二条。建筑物的密度、间距、高度,日照时间 容积率 绿地率以及沿道路.河道.铁路的后退距离等 必须符合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三十三条,新建 改建城市道路必须同时埋设地下管线或预埋套管等设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验灰线,经核准后方可开工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经核准的灰线及施工图施工,第三十五条,建设用地范围内。按规定应当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全部拆除,确需暂时保留的、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明确拆除期限。建设单位到期必须自行拆除.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房屋权属登记。不得交付使用、成片开发的住宅区、工业区在进行单体建筑工程的规划验收后,还应进行小区规划验收,配套工程未按计划同步完成的,不予规划验收,第三十七条。严格控制各类临时建设工程,确因建设需要.临时建设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亭棚.管线或其他设施。须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是指暂不影响城市规划、短期使用。结构简易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第三十八条,临时建设工程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无条件拆除并清理场地,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第三十九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屋确权的依据、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对与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不相符的.相关职能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第四十一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依法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行为及建设工程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必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四十二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简化工作程序.公开政务内容.提高管理水平、对受理的报审资料.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建设项目的踏勘和审理工作.及时发给许可证件或答复审核意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接受建设单位和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