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安徽省桥梁波形钢腹板预应力混凝土箱梁施工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DB34/T 3588-2020
  • 安徽省政务服务网政务服务事项信息及编码规范 DB34/T 3683-2020
  • 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项目管理 DB34/T 3630-2020
  • 安徽省池塘水产养殖尾水处理技术规程 DB34/T 3657-2020
  • 安徽省天然气加气站高压气瓶组在线检验规程 DB34/T 1973-2020
  • 安徽省机动车辆理赔服务质量要求 DB34/T 3605-2020
  • 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2023年
  • 安徽省生态修复水草饲料化利用技术规程 DB34/T 3618-2020
  • 安徽省高桩码头施工安全检查标准[附条文说明] DB34/T 978-2020
  • 马鞍山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暂行规定 马政[2012]121号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控信息系统 加强对城乡建设活动、空间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动态监管,第二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督检查情况,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市 县人民政府违反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行为、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督促有关市.县人民政府予以纠正,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查、三、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拒绝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并要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 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 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部门提出处分建议.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 对违反规划的行为进行举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违反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行为的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