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验收内容和验收标准第八条,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内容、一,规划要求。建筑平面位置,用地范围 退线距离、包括红线.绿线。黄线 蓝线,紫线等,建筑间距、退界距离 出入口设置等总平面布局,二。建筑功能和指标。建筑面积 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 停车泊位等技术指标 三,建筑环境和形象.建筑造型 立面色彩.材质、外墙广告等,绿地,小品,雕塑.水池等、临时设施和施工场地,四 配套和服务设施,道路,踏步,围墙 大门,停车场等。公厕.垃圾站、各种管线是否按要求接入城市管网及拆除等,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九条,管线工程规划验收内容,一.中心线,转折点和检查井位置.二 管线规格,材质及电缆孔数,三。埋设深度及架空线架空高度、与相邻建筑。构,筑的间距、四,城市公用管线与单位管线的衔接关系。五 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条.道路工程及市政设施规划验收内容 一.线型及平面位置,二、管线横纵断,交叉口 三。路面.河堤,标高及桥梁净空高度。四 市政交通附属设施.五。其他相关内容,第十一条,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必须达到下列标准、一.建筑平面定位符合审批项目总平面图要求,二。建筑单体符合已审批的施工图,三、拆除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工程建设时所建的全部临时设施,施工渣土清运完毕.四 公厕。垃圾站。含垃圾围子,邮政.室外给排水管道等公共配套设施 建筑基地环境已按规划审批要求实施建设。五,管线和道路已按所批准规划实施建设、六。对建设规划部门的承诺已履行且无邻里矛盾.七,符合其他规划要求、第十二条.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可以组织整体规划验收.小区的配套设施应与住宅同步实施。整体规划验收除必须符合第十一条规定外,小区内配套设施项目建设还必须符合已审批修建性规划要求.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 可进行分期验收。前期验收时配套设施投资完成额必须至少达到配套设施投资额总额70.同时满足前期所必须的和不可分期建设的配套设施应一步到位.后期30、投资的配套设施全部完成后方可组织小区整体验收 整体验收时必须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第十三条,管线工程及市政工程等规划验收必须达到下列标准,一.竣工测量资料符合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内容、二,施工过程中的修改设计经过建设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三 无关设施已清理完毕 施工渣土清运完毕.四,配套设施和环境整治按要求落实到位,五,符合其它规划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