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验收内容和验收标准第八条.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内容.一 规划要求。建筑平面位置 用地范围,退线距离,包括红线。绿线,黄线,蓝线、紫线等,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出入口设置等总平面布局,二.建筑功能和指标 建筑面积,建筑层数 建筑高度 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 停车泊位等技术指标。三.建筑环境和形象,建筑造型,立面色彩、材质、外墙广告等。绿地 小品、雕塑,水池等、临时设施和施工场地 四。配套和服务设施.道路,踏步 围墙 大门。停车场等,公厕,垃圾站、各种管线是否按要求接入城市管网及拆除等.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九条.管线工程规划验收内容.一.中心线。转折点和检查井位置 二。管线规格,材质及电缆孔数.三.埋设深度及架空线架空高度.与相邻建筑、构、筑的间距,四、城市公用管线与单位管线的衔接关系。五,其他相关内容。第十条,道路工程及市政设施规划验收内容,一,线型及平面位置 二、管线横纵断,交叉口,三 路面,河堤 标高及桥梁净空高度、四,市政交通附属设施.五。其他相关内容.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必须达到下列标准.一、建筑平面定位符合审批项目总平面图要求,二。建筑单体符合已审批的施工图,三,拆除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工程建设时所建的全部临时设施.施工渣土清运完毕,四,公厕.垃圾站、含垃圾围子。邮政.室外给排水管道等公共配套设施。建筑基地环境已按规划审批要求实施建设 五,管线和道路已按所批准规划实施建设。六。对建设规划部门的承诺已履行且无邻里矛盾.七.符合其他规划要求,第十二条 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可以组织整体规划验收.小区的配套设施应与住宅同步实施,整体规划验收除必须符合第十一条规定外、小区内配套设施项目建设还必须符合已审批修建性规划要求,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进行分期验收.前期验收时配套设施投资完成额必须至少达到配套设施投资额总额70 同时满足前期所必须的和不可分期建设的配套设施应一步到位,后期30。投资的配套设施全部完成后方可组织小区整体验收 整体验收时必须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第十三条 管线工程及市政工程等规划验收必须达到下列标准,一。竣工测量资料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内容.二,施工过程中的修改设计经过建设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三,无关设施已清理完毕.施工渣土清运完毕。四.配套设施和环境整治按要求落实到位.五.符合其它规划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