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验收内容和验收标准第八条、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内容,一,规划要求 建筑平面位置.用地范围、退线距离,包括红线,绿线。黄线 蓝线,紫线等,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出入口设置等总平面布局、二.建筑功能和指标、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停车泊位等技术指标、三。建筑环境和形象 建筑造型,立面色彩,材质,外墙广告等、绿地。小品。雕塑.水池等 临时设施和施工场地,四,配套和服务设施、道路,踏步、围墙,大门.停车场等。公厕,垃圾站、各种管线是否按要求接入城市管网及拆除等、五、其他相关内容。第九条,管线工程规划验收内容,一 中心线 转折点和检查井位置 二、管线规格.材质及电缆孔数,三。埋设深度及架空线架空高度.与相邻建筑、构.筑的间距、四。城市公用管线与单位管线的衔接关系,五,其他相关内容,第十条.道路工程及市政设施规划验收内容,一、线型及平面位置。二 管线横纵断,交叉口、三,路面 河堤。标高及桥梁净空高度,四,市政交通附属设施,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必须达到下列标准.一,建筑平面定位符合审批项目总平面图要求 二。建筑单体符合已审批的施工图 三。拆除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工程建设时所建的全部临时设施 施工渣土清运完毕,四,公厕、垃圾站,含垃圾围子、邮政,室外给排水管道等公共配套设施,建筑基地环境已按规划审批要求实施建设,五、管线和道路已按所批准规划实施建设.六,对建设规划部门的承诺已履行且无邻里矛盾.七 符合其他规划要求,第十二条.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可以组织整体规划验收,小区的配套设施应与住宅同步实施.整体规划验收除必须符合第十一条规定外,小区内配套设施项目建设还必须符合已审批修建性规划要求,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进行分期验收,前期验收时配套设施投资完成额必须至少达到配套设施投资额总额70 同时满足前期所必须的和不可分期建设的配套设施应一步到位、后期30、投资的配套设施全部完成后方可组织小区整体验收 整体验收时必须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第十三条。管线工程及市政工程等规划验收必须达到下列标准,一。竣工测量资料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内容.二 施工过程中的修改设计经过建设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三、无关设施已清理完毕.施工渣土清运完毕.四.配套设施和环境整治按要求落实到位、五,符合其它规划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