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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附 则第十四条,九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实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即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向市建设规划局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规划验收合格后 领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第十五条,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备案,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在规划验收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责令纠正 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本规定由九江市建设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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