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九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实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即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后 向市建设规划局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规划验收合格后.领取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第十五条.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备案、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在规划验收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本规定由九江市建设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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