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九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实行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制度 即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向市建设规划局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规划验收合格后 领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第十五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项目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备案。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在规划验收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本规定由九江市建设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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