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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适用若干问题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保证.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正确贯彻实施,根据我市日常绿化工作的实践、对.条例,适用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绿地率指标适用问题.一,改建、扩建工程不得减少原核定的绿地面积.改变现有城市绿地使用性质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之后按规定办理易地绿化手续.二.条例,第九条第二款所称的混合用房建设项目是指建筑单体有两种以上,包括两种 主要规划功能的建设项目,三、同一建设项目内有不同用途配套建设项目的,应按、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 七 项规定确定绿化用地面积的比例,同一立项.需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绿地率一般按整个项目为单位计算、用地面积界限不明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四,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 居住区公园绿地应符合以下主要条件,1、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2.具有一定游玩休憩设施。3、绿地面积、含其范围内水面。不小于总面积的70 4。宜采用开敞式 以绿篱或其它通透式隔墙栏杆作分隔 五、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计算人口规模按下列规定确定,1 居住区、包括居住小区.居住组团,每户按3,5人计算、2.单身公寓楼每户按1,5人计算、六,根据、浙江省城市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 建城发,2002 221号.地下车库,地下建筑覆土顶面高相对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不大于1米时,平均覆土厚度不小于1米.乔 灌木种植面积比例不低于70,的、可按100。计算绿地面积、平均覆土厚度1米以下30厘米以上.以种植灌木及地被植物为主的、按30。折算绿地面积、条例,第十二条所称的屋顶绿化高度,是指建筑物覆土顶面高相对设计室外地坪标高5米以下,含5米 的高度,七、行道树或零星乔木胸径6厘米以下 不含6厘米、不计算绿化用地面积。胸径6厘米以上 含6厘米 20厘米以下,不含20厘米.每株按1平方米计算绿化用地面积。胸径20厘米以上、含20厘米、每株按1,5平方米计算绿化用地面积,绿地上的乔木不得重复计算绿化用地面积、八。绿色环保型植草格可按20。折算绿地面积,但总量不得超过总绿化用地面积一个百分点。其他植草砖.垂直绿化。室内绿化不得折算绿地面积 九。绿地中乔灌木的冠幅垂直投影总面积一般应不低于绿地总面积的70.十、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建设部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第31号公告,中有关绿地的强制性条款应当严格执行、绿地内设置的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设施,按实扣除相应占用面积。二。关于大环境绿化问题,一,城市江河,道路。铁路两侧应严格按 条例,控制绿地宽度,除水利、港务等有特殊要求外,在控制绿地范围内一般不准设置非园林道路 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条例.第十条所称城市江河,铁路,道路两侧的绿地宽度计算起止界按以下办法确定.江河从江河的驳岸靠陆侧算起。道路从人行道外侧的边缘算起.铁路从铁路的路基边缘算起,三,关于绿化审核审批问题,一、海曙。江东。江北三区范围内因历史.地形限制或其他原因需要进行地貌造形的特殊类型建设、开发、项目,在规划总平方案及竖向标高控制已基本明确的基础上.其绿化设计方案的核准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建设 开发,单位向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资料。含绿化平面和竖向设计方案。2、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经初审认为符合上述条件后。召开方案评审会议.由相关专业技术专家组成专家组参加审查。并形成专家组审查意见和会议纪要。3,建设、开发。单位根据审查会议纪要精神完善绿化设计方案、方案按行政许可申报要求报请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4 上述项目属于商品房开发项目的。其绿化设计方案经批准后 建设,开发.单位应在售楼现场展示实体,地形,模型、并在售楼书中载明。其他各县。市 区辖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上述程序审核、二。海曙,江北。江东三区范围内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河道绿化等规划会审,扩初会审 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审核。其他各县,市.区由辖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三、海曙、江东。江北三区范围内建设工程配套绿化设计方案、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审核,其他各县,市、区建设工程配套绿化设计方案由各辖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四、海曙 江东.江北三区范围内改变城市绿地性质审批。由各区城市管理局初审后,经市园林管理局审核 报市城市管理局审批 其他各县,市 区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审批 五。海曙,江东 江北三区范围内古树名木移植审批。由区城市管理局初审后,经市园林管理局审核,报市城市管理局审批.其他县,市,区由各县,市,区按规定程序报批,六 临时占用绿地.修剪树木、改变绿地性质等审批事项,涉及到业主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申请单位申报时应出具业主同意意见,不能出具业主意见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七、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按属地管理原则确定 由各县 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四,关于绿化费用问题,一,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临时占用期满后。由绿地养护单位负责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临时占用单位承担,二 临时占用费。绿化补偿费,易地绿化费收费按.关于调整城市绿化收费标准的通知,甬价房.2000、328号。甬财政综,2000,568号及有关规定收费 五。其他.一.2006年1月10日 含,后立项的建设项目按修正后,条例,2006年1月10日市人大公告实施.的规定执行,2006年1月10日前立项的建设项目按原规定执行、适用,条例。时,建设项目立项文件与规划控制文本时间不一致的,以规划控制文本时间为准.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宁波市城市管理局.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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