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适用若干问题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保证。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正确贯彻实施.根据我市日常绿化工作的实践,对。条例.适用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绿地率指标适用问题、一。改建,扩建工程不得减少原核定的绿地面积,改变现有城市绿地使用性质的 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之后按规定办理易地绿化手续,二,条例.第九条第二款所称的混合用房建设项目是指建筑单体有两种以上 包括两种、主要规划功能的建设项目 三、同一建设项目内有不同用途配套建设项目的、应按、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确定绿化用地面积的比例 同一立项 需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 绿地率一般按整个项目为单位计算。用地面积界限不明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四,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居住区公园绿地应符合以下主要条件 1。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2、具有一定游玩休憩设施。3、绿地面积。含其范围内水面、不小于总面积的70,4。宜采用开敞式、以绿篱或其它通透式隔墙栏杆作分隔、五,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计算人口规模按下列规定确定,1,居住区,包括居住小区.居住组团,每户按3,5人计算、2。单身公寓楼每户按1、5人计算 六 根据,浙江省城市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 建城发,2002,221号,地下车库。地下建筑覆土顶面高相对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不大于1米时.平均覆土厚度不小于1米,乔 灌木种植面积比例不低于70.的.可按100,计算绿地面积 平均覆土厚度1米以下30厘米以上,以种植灌木及地被植物为主的 按30、折算绿地面积,条例.第十二条所称的屋顶绿化高度、是指建筑物覆土顶面高相对设计室外地坪标高5米以下,含5米,的高度。七.行道树或零星乔木胸径6厘米以下.不含6厘米 不计算绿化用地面积,胸径6厘米以上,含6厘米,20厘米以下.不含20厘米。每株按1平方米计算绿化用地面积 胸径20厘米以上、含20厘米、每株按1 5平方米计算绿化用地面积。绿地上的乔木不得重复计算绿化用地面积 八 绿色环保型植草格可按20、折算绿地面积,但总量不得超过总绿化用地面积一个百分点 其他植草砖。垂直绿化。室内绿化不得折算绿地面积,九,绿地中乔灌木的冠幅垂直投影总面积一般应不低于绿地总面积的70 十,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建设部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第31号公告,中有关绿地的强制性条款应当严格执行、绿地内设置的供电,供水 供气。通信等设施、按实扣除相应占用面积。二.关于大环境绿化问题。一,城市江河 道路、铁路两侧应严格按.条例、控制绿地宽度。除水利 港务等有特殊要求外,在控制绿地范围内一般不准设置非园林道路,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条例,第十条所称城市江河、铁路 道路两侧的绿地宽度计算起止界按以下办法确定。江河从江河的驳岸靠陆侧算起、道路从人行道外侧的边缘算起.铁路从铁路的路基边缘算起、三,关于绿化审核审批问题 一 海曙,江东 江北三区范围内因历史 地形限制或其他原因需要进行地貌造形的特殊类型建设。开发、项目,在规划总平方案及竖向标高控制已基本明确的基础上,其绿化设计方案的核准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建设,开发.单位向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资料,含绿化平面和竖向设计方案,2、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经初审认为符合上述条件后.召开方案评审会议,由相关专业技术专家组成专家组参加审查。并形成专家组审查意见和会议纪要,3,建设,开发、单位根据审查会议纪要精神完善绿化设计方案.方案按行政许可申报要求报请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4。上述项目属于商品房开发项目的 其绿化设计方案经批准后。建设。开发、单位应在售楼现场展示实体,地形、模型、并在售楼书中载明。其他各县,市,区辖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上述程序审核、二,海曙,江北。江东三区范围内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河道绿化等规划会审。扩初会审 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审核 其他各县、市 区由辖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海曙。江东,江北三区范围内建设工程配套绿化设计方案、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审核、其他各县。市,区建设工程配套绿化设计方案由各辖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四,海曙。江东。江北三区范围内改变城市绿地性质审批,由各区城市管理局初审后 经市园林管理局审核,报市城市管理局审批 其他各县,市,区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审批,五,海曙 江东,江北三区范围内古树名木移植审批,由区城市管理局初审后,经市园林管理局审核 报市城市管理局审批。其他县,市 区由各县.市,区按规定程序报批。六,临时占用绿地,修剪树木。改变绿地性质等审批事项、涉及到业主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申请单位申报时应出具业主同意意见.不能出具业主意见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七。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按属地管理原则确定、由各县,市 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四 关于绿化费用问题。一、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临时占用期满后、由绿地养护单位负责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临时占用单位承担。二.临时占用费、绿化补偿费,易地绿化费收费按,关于调整城市绿化收费标准的通知 甬价房.2000,328号,甬财政综,2000、568号及有关规定收费。五、其他,一,2006年1月10日。含、后立项的建设项目按修正后 条例。2006年1月10日市人大公告实施.的规定执行。2006年1月10日前立项的建设项目按原规定执行、适用 条例、时.建设项目立项文件与规划控制文本时间不一致的.以规划控制文本时间为准,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宁波市城市管理局、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