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适用若干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保证。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正确贯彻实施 根据我市日常绿化工作的实践.对。条例 适用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绿地率指标适用问题.一、改建 扩建工程不得减少原核定的绿地面积,改变现有城市绿地使用性质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之后按规定办理易地绿化手续.二.条例。第九条第二款所称的混合用房建设项目是指建筑单体有两种以上,包括两种,主要规划功能的建设项目.三。同一建设项目内有不同用途配套建设项目的 应按。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七 项规定确定绿化用地面积的比例、同一立项。需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绿地率一般按整个项目为单位计算 用地面积界限不明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四,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居住区公园绿地应符合以下主要条件,1、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2。具有一定游玩休憩设施、3,绿地面积。含其范围内水面 不小于总面积的70。4 宜采用开敞式,以绿篱或其它通透式隔墙栏杆作分隔,五、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计算人口规模按下列规定确定 1,居住区、包括居住小区,居住组团,每户按3,5人计算.2,单身公寓楼每户按1、5人计算.六、根据 浙江省城市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建城发、2002.221号,地下车库,地下建筑覆土顶面高相对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不大于1米时,平均覆土厚度不小于1米.乔,灌木种植面积比例不低于70,的,可按100,计算绿地面积.平均覆土厚度1米以下30厘米以上.以种植灌木及地被植物为主的,按30,折算绿地面积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的屋顶绿化高度,是指建筑物覆土顶面高相对设计室外地坪标高5米以下。含5米、的高度、七、行道树或零星乔木胸径6厘米以下,不含6厘米。不计算绿化用地面积。胸径6厘米以上,含6厘米,20厘米以下。不含20厘米,每株按1平方米计算绿化用地面积。胸径20厘米以上.含20厘米,每株按1.5平方米计算绿化用地面积、绿地上的乔木不得重复计算绿化用地面积.八,绿色环保型植草格可按20。折算绿地面积 但总量不得超过总绿化用地面积一个百分点、其他植草砖,垂直绿化.室内绿化不得折算绿地面积、九,绿地中乔灌木的冠幅垂直投影总面积一般应不低于绿地总面积的70、十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建设部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第31号公告,中有关绿地的强制性条款应当严格执行,绿地内设置的供电 供水。供气.通信等设施.按实扣除相应占用面积。二。关于大环境绿化问题,一.城市江河。道路、铁路两侧应严格按,条例.控制绿地宽度.除水利,港务等有特殊要求外、在控制绿地范围内一般不准设置非园林道路,建筑物和构筑物、二、条例.第十条所称城市江河.铁路。道路两侧的绿地宽度计算起止界按以下办法确定。江河从江河的驳岸靠陆侧算起,道路从人行道外侧的边缘算起、铁路从铁路的路基边缘算起,三。关于绿化审核审批问题 一,海曙,江东 江北三区范围内因历史、地形限制或其他原因需要进行地貌造形的特殊类型建设,开发。项目,在规划总平方案及竖向标高控制已基本明确的基础上.其绿化设计方案的核准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 建设、开发 单位向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资料,含绿化平面和竖向设计方案。2,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经初审认为符合上述条件后 召开方案评审会议。由相关专业技术专家组成专家组参加审查,并形成专家组审查意见和会议纪要。3。建设.开发.单位根据审查会议纪要精神完善绿化设计方案 方案按行政许可申报要求报请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4 上述项目属于商品房开发项目的,其绿化设计方案经批准后、建设,开发 单位应在售楼现场展示实体。地形,模型。并在售楼书中载明 其他各县,市,区辖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上述程序审核 二 海曙。江北.江东三区范围内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 道路绿地、河道绿化等规划会审 扩初会审、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审核、其他各县 市,区由辖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三,海曙 江东、江北三区范围内建设工程配套绿化设计方案 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审核、其他各县。市 区建设工程配套绿化设计方案由各辖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四,海曙 江东 江北三区范围内改变城市绿地性质审批,由各区城市管理局初审后 经市园林管理局审核,报市城市管理局审批 其他各县,市、区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审批。五、海曙,江东,江北三区范围内古树名木移植审批 由区城市管理局初审后 经市园林管理局审核 报市城市管理局审批 其他县,市、区由各县,市、区按规定程序报批,六。临时占用绿地、修剪树木,改变绿地性质等审批事项。涉及到业主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申请单位申报时应出具业主同意意见,不能出具业主意见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七。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按属地管理原则确定。由各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四.关于绿化费用问题,一、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临时占用期满后,由绿地养护单位负责恢复原状 所需费用由临时占用单位承担,二,临时占用费,绿化补偿费,易地绿化费收费按 关于调整城市绿化收费标准的通知.甬价房,2000,328号 甬财政综 2000、568号及有关规定收费.五、其他 一,2006年1月10日.含。后立项的建设项目按修正后。条例、2006年1月10日市人大公告实施。的规定执行 2006年1月10日前立项的建设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适用.条例 时.建设项目立项文件与规划控制文本时间不一致的,以规划控制文本时间为准.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宁波市城市管理局,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