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适用若干问题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保证、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的正确贯彻实施,根据我市日常绿化工作的实践,对,条例.适用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绿地率指标适用问题。一 改建。扩建工程不得减少原核定的绿地面积,改变现有城市绿地使用性质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之后按规定办理易地绿化手续、二 条例.第九条第二款所称的混合用房建设项目是指建筑单体有两种以上、包括两种 主要规划功能的建设项目、三,同一建设项目内有不同用途配套建设项目的 应按。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确定绿化用地面积的比例.同一立项。需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绿地率一般按整个项目为单位计算、用地面积界限不明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四。根据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居住区公园绿地应符合以下主要条件。1.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2,具有一定游玩休憩设施,3,绿地面积,含其范围内水面。不小于总面积的70,4.宜采用开敞式。以绿篱或其它通透式隔墙栏杆作分隔,五,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计算人口规模按下列规定确定.1、居住区,包括居住小区,居住组团,每户按3。5人计算 2、单身公寓楼每户按1,5人计算,六。根据,浙江省城市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建城发 2002。221号。地下车库.地下建筑覆土顶面高相对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不大于1米时.平均覆土厚度不小于1米,乔.灌木种植面积比例不低于70。的。可按100 计算绿地面积、平均覆土厚度1米以下30厘米以上 以种植灌木及地被植物为主的。按30.折算绿地面积。条例。第十二条所称的屋顶绿化高度.是指建筑物覆土顶面高相对设计室外地坪标高5米以下.含5米。的高度、七、行道树或零星乔木胸径6厘米以下、不含6厘米。不计算绿化用地面积 胸径6厘米以上 含6厘米。20厘米以下。不含20厘米。每株按1平方米计算绿化用地面积 胸径20厘米以上,含20厘米 每株按1 5平方米计算绿化用地面积,绿地上的乔木不得重复计算绿化用地面积.八。绿色环保型植草格可按20 折算绿地面积。但总量不得超过总绿化用地面积一个百分点,其他植草砖、垂直绿化,室内绿化不得折算绿地面积 九,绿地中乔灌木的冠幅垂直投影总面积一般应不低于绿地总面积的70。十、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93、建设部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第31号公告、中有关绿地的强制性条款应当严格执行.绿地内设置的供电 供水,供气 通信等设施,按实扣除相应占用面积 二,关于大环境绿化问题、一,城市江河 道路,铁路两侧应严格按,条例,控制绿地宽度,除水利 港务等有特殊要求外.在控制绿地范围内一般不准设置非园林道路.建筑物和构筑物。二。条例,第十条所称城市江河.铁路、道路两侧的绿地宽度计算起止界按以下办法确定 江河从江河的驳岸靠陆侧算起、道路从人行道外侧的边缘算起、铁路从铁路的路基边缘算起,三.关于绿化审核审批问题.一,海曙,江东.江北三区范围内因历史.地形限制或其他原因需要进行地貌造形的特殊类型建设,开发,项目。在规划总平方案及竖向标高控制已基本明确的基础上 其绿化设计方案的核准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建设,开发,单位向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资料。含绿化平面和竖向设计方案,2.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经初审认为符合上述条件后.召开方案评审会议,由相关专业技术专家组成专家组参加审查.并形成专家组审查意见和会议纪要。3 建设。开发,单位根据审查会议纪要精神完善绿化设计方案,方案按行政许可申报要求报请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4。上述项目属于商品房开发项目的 其绿化设计方案经批准后,建设.开发。单位应在售楼现场展示实体、地形。模型、并在售楼书中载明,其他各县,市,区辖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上述程序审核 二 海曙、江北 江东三区范围内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 风景林地,道路绿地。河道绿化等规划会审。扩初会审。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审核.其他各县,市。区由辖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三。海曙 江东。江北三区范围内建设工程配套绿化设计方案,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审核,其他各县,市,区建设工程配套绿化设计方案由各辖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四。海曙,江东 江北三区范围内改变城市绿地性质审批,由各区城市管理局初审后.经市园林管理局审核,报市城市管理局审批、其他各县,市 区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审批。五,海曙、江东、江北三区范围内古树名木移植审批,由区城市管理局初审后、经市园林管理局审核。报市城市管理局审批,其他县。市。区由各县。市。区按规定程序报批,六。临时占用绿地.修剪树木。改变绿地性质等审批事项,涉及到业主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申请单位申报时应出具业主同意意见,不能出具业主意见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七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按属地管理原则确定。由各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四.关于绿化费用问题,一,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临时占用期满后、由绿地养护单位负责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临时占用单位承担,二。临时占用费,绿化补偿费。易地绿化费收费按.关于调整城市绿化收费标准的通知,甬价房 2000。328号,甬财政综 2000、568号及有关规定收费 五 其他、一。2006年1月10日,含。后立项的建设项目按修正后,条例,2006年1月10日市人大公告实施,的规定执行,2006年1月10日前立项的建设项目按原规定执行.适用 条例。时 建设项目立项文件与规划控制文本时间不一致的 以规划控制文本时间为准.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宁波市城市管理局,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