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适用若干问题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保证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的正确贯彻实施.根据我市日常绿化工作的实践、对,条例、适用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一 关于绿地率指标适用问题.一 改建.扩建工程不得减少原核定的绿地面积.改变现有城市绿地使用性质的 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之后按规定办理易地绿化手续,二 条例、第九条第二款所称的混合用房建设项目是指建筑单体有两种以上 包括两种,主要规划功能的建设项目,三。同一建设项目内有不同用途配套建设项目的、应按,条例 第九条第一款第、七 项规定确定绿化用地面积的比例,同一立项。需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绿地率一般按整个项目为单位计算、用地面积界限不明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四、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93。居住区公园绿地应符合以下主要条件.1、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2,具有一定游玩休憩设施、3.绿地面积 含其范围内水面,不小于总面积的70.4 宜采用开敞式 以绿篱或其它通透式隔墙栏杆作分隔,五.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计算人口规模按下列规定确定,1、居住区,包括居住小区,居住组团,每户按3 5人计算、2 单身公寓楼每户按1,5人计算 六,根据,浙江省城市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建城发 2002,221号、地下车库、地下建筑覆土顶面高相对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不大于1米时 平均覆土厚度不小于1米.乔,灌木种植面积比例不低于70,的 可按100 计算绿地面积、平均覆土厚度1米以下30厘米以上。以种植灌木及地被植物为主的,按30 折算绿地面积.条例、第十二条所称的屋顶绿化高度,是指建筑物覆土顶面高相对设计室外地坪标高5米以下.含5米.的高度.七 行道树或零星乔木胸径6厘米以下.不含6厘米,不计算绿化用地面积,胸径6厘米以上。含6厘米 20厘米以下,不含20厘米、每株按1平方米计算绿化用地面积、胸径20厘米以上.含20厘米,每株按1 5平方米计算绿化用地面积,绿地上的乔木不得重复计算绿化用地面积。八,绿色环保型植草格可按20 折算绿地面积 但总量不得超过总绿化用地面积一个百分点。其他植草砖 垂直绿化.室内绿化不得折算绿地面积。九。绿地中乔灌木的冠幅垂直投影总面积一般应不低于绿地总面积的70。十、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建设部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第31号公告,中有关绿地的强制性条款应当严格执行。绿地内设置的供电,供水 供气,通信等设施,按实扣除相应占用面积,二.关于大环境绿化问题,一,城市江河。道路.铁路两侧应严格按、条例。控制绿地宽度.除水利、港务等有特殊要求外 在控制绿地范围内一般不准设置非园林道路,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条例 第十条所称城市江河,铁路.道路两侧的绿地宽度计算起止界按以下办法确定,江河从江河的驳岸靠陆侧算起。道路从人行道外侧的边缘算起.铁路从铁路的路基边缘算起,三.关于绿化审核审批问题、一,海曙。江东,江北三区范围内因历史.地形限制或其他原因需要进行地貌造形的特殊类型建设.开发.项目,在规划总平方案及竖向标高控制已基本明确的基础上,其绿化设计方案的核准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 建设、开发 单位向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资料、含绿化平面和竖向设计方案,2、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经初审认为符合上述条件后.召开方案评审会议 由相关专业技术专家组成专家组参加审查。并形成专家组审查意见和会议纪要.3。建设.开发,单位根据审查会议纪要精神完善绿化设计方案.方案按行政许可申报要求报请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4 上述项目属于商品房开发项目的、其绿化设计方案经批准后,建设.开发、单位应在售楼现场展示实体 地形,模型 并在售楼书中载明,其他各县 市、区辖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上述程序审核 二,海曙、江北,江东三区范围内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河道绿化等规划会审.扩初会审,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审核、其他各县、市.区由辖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三.海曙,江东,江北三区范围内建设工程配套绿化设计方案 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审核、其他各县。市,区建设工程配套绿化设计方案由各辖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四、海曙,江东 江北三区范围内改变城市绿地性质审批、由各区城市管理局初审后,经市园林管理局审核、报市城市管理局审批.其他各县。市,区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审批 五.海曙、江东,江北三区范围内古树名木移植审批,由区城市管理局初审后、经市园林管理局审核,报市城市管理局审批、其他县。市 区由各县 市、区按规定程序报批,六 临时占用绿地、修剪树木,改变绿地性质等审批事项、涉及到业主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申请单位申报时应出具业主同意意见 不能出具业主意见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七,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按属地管理原则确定.由各县 市 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四,关于绿化费用问题,一、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临时占用期满后,由绿地养护单位负责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临时占用单位承担。二,临时占用费、绿化补偿费,易地绿化费收费按、关于调整城市绿化收费标准的通知.甬价房,2000、328号 甬财政综,2000,568号及有关规定收费。五,其他.一。2006年1月10日.含。后立项的建设项目按修正后.条例,2006年1月10日市人大公告实施,的规定执行.2006年1月10日前立项的建设项目按原规定执行,适用 条例 时,建设项目立项文件与规划控制文本时间不一致的 以规划控制文本时间为准.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宁波市城市管理局、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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