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适用若干问题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保证。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正确贯彻实施。根据我市日常绿化工作的实践.对,条例,适用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 关于绿地率指标适用问题 一。改建、扩建工程不得减少原核定的绿地面积.改变现有城市绿地使用性质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之后按规定办理易地绿化手续 二,条例.第九条第二款所称的混合用房建设项目是指建筑单体有两种以上。包括两种,主要规划功能的建设项目。三。同一建设项目内有不同用途配套建设项目的。应按,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七 项规定确定绿化用地面积的比例、同一立项.需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绿地率一般按整个项目为单位计算,用地面积界限不明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四.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居住区公园绿地应符合以下主要条件、1,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2,具有一定游玩休憩设施.3,绿地面积、含其范围内水面、不小于总面积的70,4,宜采用开敞式。以绿篱或其它通透式隔墙栏杆作分隔 五。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计算人口规模按下列规定确定,1,居住区,包括居住小区,居住组团,每户按3、5人计算.2,单身公寓楼每户按1、5人计算,六.根据、浙江省城市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建城发。2002。221号、地下车库 地下建筑覆土顶面高相对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不大于1米时,平均覆土厚度不小于1米,乔,灌木种植面积比例不低于70 的。可按100、计算绿地面积。平均覆土厚度1米以下30厘米以上.以种植灌木及地被植物为主的.按30、折算绿地面积。条例。第十二条所称的屋顶绿化高度.是指建筑物覆土顶面高相对设计室外地坪标高5米以下。含5米.的高度,七。行道树或零星乔木胸径6厘米以下,不含6厘米,不计算绿化用地面积。胸径6厘米以上.含6厘米。20厘米以下、不含20厘米,每株按1平方米计算绿化用地面积.胸径20厘米以上。含20厘米,每株按1,5平方米计算绿化用地面积 绿地上的乔木不得重复计算绿化用地面积,八,绿色环保型植草格可按20,折算绿地面积、但总量不得超过总绿化用地面积一个百分点,其他植草砖 垂直绿化、室内绿化不得折算绿地面积、九。绿地中乔灌木的冠幅垂直投影总面积一般应不低于绿地总面积的70,十。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建设部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第31号公告。中有关绿地的强制性条款应当严格执行,绿地内设置的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设施,按实扣除相应占用面积 二.关于大环境绿化问题,一。城市江河。道路,铁路两侧应严格按,条例 控制绿地宽度、除水利、港务等有特殊要求外.在控制绿地范围内一般不准设置非园林道路。建筑物和构筑物,二、条例.第十条所称城市江河,铁路。道路两侧的绿地宽度计算起止界按以下办法确定、江河从江河的驳岸靠陆侧算起。道路从人行道外侧的边缘算起,铁路从铁路的路基边缘算起,三,关于绿化审核审批问题,一.海曙,江东 江北三区范围内因历史、地形限制或其他原因需要进行地貌造形的特殊类型建设,开发,项目 在规划总平方案及竖向标高控制已基本明确的基础上,其绿化设计方案的核准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 建设,开发.单位向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资料、含绿化平面和竖向设计方案.2。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经初审认为符合上述条件后 召开方案评审会议。由相关专业技术专家组成专家组参加审查,并形成专家组审查意见和会议纪要,3,建设,开发.单位根据审查会议纪要精神完善绿化设计方案.方案按行政许可申报要求报请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4、上述项目属于商品房开发项目的、其绿化设计方案经批准后。建设,开发,单位应在售楼现场展示实体,地形、模型,并在售楼书中载明、其他各县、市。区辖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上述程序审核、二,海曙 江北、江东三区范围内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 道路绿地。河道绿化等规划会审。扩初会审.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审核.其他各县。市,区由辖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三 海曙.江东.江北三区范围内建设工程配套绿化设计方案。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审核 其他各县,市,区建设工程配套绿化设计方案由各辖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四。海曙,江东,江北三区范围内改变城市绿地性质审批、由各区城市管理局初审后.经市园林管理局审核,报市城市管理局审批、其他各县、市,区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审批 五。海曙.江东、江北三区范围内古树名木移植审批。由区城市管理局初审后.经市园林管理局审核,报市城市管理局审批,其他县,市.区由各县,市。区按规定程序报批,六。临时占用绿地,修剪树木,改变绿地性质等审批事项。涉及到业主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申请单位申报时应出具业主同意意见,不能出具业主意见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七、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按属地管理原则确定 由各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四、关于绿化费用问题。一.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临时占用期满后.由绿地养护单位负责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临时占用单位承担.二.临时占用费、绿化补偿费 易地绿化费收费按,关于调整城市绿化收费标准的通知。甬价房.2000 328号.甬财政综。2000、568号及有关规定收费、五、其他,一,2006年1月10日 含 后立项的建设项目按修正后,条例。2006年1月10日市人大公告实施,的规定执行.2006年1月10日前立项的建设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适用.条例,时。建设项目立项文件与规划控制文本时间不一致的 以规划控制文本时间为准.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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