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适用若干问题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保证。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正确贯彻实施,根据我市日常绿化工作的实践,对.条例。适用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绿地率指标适用问题。一、改建、扩建工程不得减少原核定的绿地面积、改变现有城市绿地使用性质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之后按规定办理易地绿化手续 二。条例,第九条第二款所称的混合用房建设项目是指建筑单体有两种以上、包括两种,主要规划功能的建设项目,三,同一建设项目内有不同用途配套建设项目的。应按。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确定绿化用地面积的比例,同一立项、需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绿地率一般按整个项目为单位计算。用地面积界限不明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四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居住区公园绿地应符合以下主要条件 1。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2,具有一定游玩休憩设施,3、绿地面积.含其范围内水面,不小于总面积的70,4.宜采用开敞式。以绿篱或其它通透式隔墙栏杆作分隔、五。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计算人口规模按下列规定确定,1,居住区,包括居住小区,居住组团。每户按3.5人计算,2.单身公寓楼每户按1,5人计算.六,根据 浙江省城市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建城发、2002.221号.地下车库,地下建筑覆土顶面高相对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不大于1米时、平均覆土厚度不小于1米、乔、灌木种植面积比例不低于70 的 可按100,计算绿地面积。平均覆土厚度1米以下30厘米以上、以种植灌木及地被植物为主的.按30 折算绿地面积,条例.第十二条所称的屋顶绿化高度。是指建筑物覆土顶面高相对设计室外地坪标高5米以下 含5米.的高度,七、行道树或零星乔木胸径6厘米以下、不含6厘米,不计算绿化用地面积 胸径6厘米以上,含6厘米。20厘米以下 不含20厘米 每株按1平方米计算绿化用地面积、胸径20厘米以上、含20厘米,每株按1,5平方米计算绿化用地面积.绿地上的乔木不得重复计算绿化用地面积。八、绿色环保型植草格可按20、折算绿地面积 但总量不得超过总绿化用地面积一个百分点。其他植草砖,垂直绿化 室内绿化不得折算绿地面积,九.绿地中乔灌木的冠幅垂直投影总面积一般应不低于绿地总面积的70。十、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建设部关于国家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局部修订第31号公告。中有关绿地的强制性条款应当严格执行.绿地内设置的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设施 按实扣除相应占用面积.二.关于大环境绿化问题,一.城市江河 道路 铁路两侧应严格按。条例,控制绿地宽度,除水利。港务等有特殊要求外,在控制绿地范围内一般不准设置非园林道路。建筑物和构筑物,二,条例.第十条所称城市江河 铁路.道路两侧的绿地宽度计算起止界按以下办法确定.江河从江河的驳岸靠陆侧算起.道路从人行道外侧的边缘算起,铁路从铁路的路基边缘算起.三。关于绿化审核审批问题,一,海曙,江东,江北三区范围内因历史,地形限制或其他原因需要进行地貌造形的特殊类型建设、开发.项目,在规划总平方案及竖向标高控制已基本明确的基础上,其绿化设计方案的核准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建设 开发。单位向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 并提交相关资料、含绿化平面和竖向设计方案,2.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经初审认为符合上述条件后,召开方案评审会议。由相关专业技术专家组成专家组参加审查。并形成专家组审查意见和会议纪要、3,建设.开发、单位根据审查会议纪要精神完善绿化设计方案.方案按行政许可申报要求报请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4。上述项目属于商品房开发项目的,其绿化设计方案经批准后,建设,开发、单位应在售楼现场展示实体,地形。模型.并在售楼书中载明 其他各县。市、区辖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上述程序审核 二,海曙.江北,江东三区范围内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河道绿化等规划会审。扩初会审,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审核、其他各县.市,区由辖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三。海曙,江东。江北三区范围内建设工程配套绿化设计方案 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审核 其他各县,市,区建设工程配套绿化设计方案由各辖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四。海曙,江东,江北三区范围内改变城市绿地性质审批、由各区城市管理局初审后 经市园林管理局审核,报市城市管理局审批 其他各县、市 区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审批.五。海曙、江东 江北三区范围内古树名木移植审批.由区城市管理局初审后。经市园林管理局审核 报市城市管理局审批。其他县、市.区由各县,市,区按规定程序报批,六。临时占用绿地.修剪树木,改变绿地性质等审批事项,涉及到业主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申请单位申报时应出具业主同意意见,不能出具业主意见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七。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按属地管理原则确定。由各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四、关于绿化费用问题,一,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 临时占用期满后、由绿地养护单位负责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临时占用单位承担,二,临时占用费。绿化补偿费。易地绿化费收费按,关于调整城市绿化收费标准的通知、甬价房、2000 328号,甬财政综、2000,568号及有关规定收费 五 其他。一,2006年1月10日,含 后立项的建设项目按修正后、条例、2006年1月10日市人大公告实施。的规定执行、2006年1月10日前立项的建设项目按原规定执行.适用,条例。时 建设项目立项文件与规划控制文本时间不一致的。以规划控制文本时间为准、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宁波市城市管理局.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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