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适用若干问题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 保证,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正确贯彻实施,根据我市日常绿化工作的实践.对,条例,适用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绿地率指标适用问题 一.改建 扩建工程不得减少原核定的绿地面积.改变现有城市绿地使用性质的 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之后按规定办理易地绿化手续。二。条例、第九条第二款所称的混合用房建设项目是指建筑单体有两种以上、包括两种,主要规划功能的建设项目.三、同一建设项目内有不同用途配套建设项目的,应按,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确定绿化用地面积的比例 同一立项,需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绿地率一般按整个项目为单位计算,用地面积界限不明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居住区公园绿地应符合以下主要条件.1、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2,具有一定游玩休憩设施、3.绿地面积。含其范围内水面,不小于总面积的70、4,宜采用开敞式,以绿篱或其它通透式隔墙栏杆作分隔,五、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计算人口规模按下列规定确定。1.居住区,包括居住小区.居住组团。每户按3,5人计算 2,单身公寓楼每户按1,5人计算,六、根据、浙江省城市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建城发。2002 221号.地下车库.地下建筑覆土顶面高相对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不大于1米时,平均覆土厚度不小于1米。乔。灌木种植面积比例不低于70、的 可按100,计算绿地面积、平均覆土厚度1米以下30厘米以上.以种植灌木及地被植物为主的.按30,折算绿地面积.条例。第十二条所称的屋顶绿化高度 是指建筑物覆土顶面高相对设计室外地坪标高5米以下,含5米,的高度,七、行道树或零星乔木胸径6厘米以下.不含6厘米 不计算绿化用地面积。胸径6厘米以上,含6厘米,20厘米以下,不含20厘米.每株按1平方米计算绿化用地面积.胸径20厘米以上.含20厘米 每株按1.5平方米计算绿化用地面积,绿地上的乔木不得重复计算绿化用地面积 八,绿色环保型植草格可按20,折算绿地面积。但总量不得超过总绿化用地面积一个百分点.其他植草砖 垂直绿化。室内绿化不得折算绿地面积.九,绿地中乔灌木的冠幅垂直投影总面积一般应不低于绿地总面积的70。十。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建设部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局部修订第31号公告。中有关绿地的强制性条款应当严格执行 绿地内设置的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设施.按实扣除相应占用面积,二,关于大环境绿化问题.一 城市江河,道路.铁路两侧应严格按,条例,控制绿地宽度,除水利。港务等有特殊要求外.在控制绿地范围内一般不准设置非园林道路、建筑物和构筑物,二.条例 第十条所称城市江河,铁路,道路两侧的绿地宽度计算起止界按以下办法确定 江河从江河的驳岸靠陆侧算起 道路从人行道外侧的边缘算起。铁路从铁路的路基边缘算起。三.关于绿化审核审批问题 一。海曙、江东。江北三区范围内因历史,地形限制或其他原因需要进行地貌造形的特殊类型建设、开发,项目 在规划总平方案及竖向标高控制已基本明确的基础上 其绿化设计方案的核准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建设,开发,单位向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说明理由 并提交相关资料 含绿化平面和竖向设计方案。2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经初审认为符合上述条件后,召开方案评审会议、由相关专业技术专家组成专家组参加审查 并形成专家组审查意见和会议纪要,3。建设 开发,单位根据审查会议纪要精神完善绿化设计方案、方案按行政许可申报要求报请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4 上述项目属于商品房开发项目的.其绿化设计方案经批准后 建设,开发、单位应在售楼现场展示实体,地形,模型.并在售楼书中载明,其他各县。市、区辖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上述程序审核。二。海曙,江北.江东三区范围内公园绿地,生产绿地 防护绿地 风景林地,道路绿地,河道绿化等规划会审,扩初会审,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审核.其他各县.市 区由辖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海曙、江东、江北三区范围内建设工程配套绿化设计方案 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审核、其他各县、市.区建设工程配套绿化设计方案由各辖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四.海曙,江东 江北三区范围内改变城市绿地性质审批。由各区城市管理局初审后,经市园林管理局审核,报市城市管理局审批、其他各县。市.区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审批、五,海曙、江东,江北三区范围内古树名木移植审批、由区城市管理局初审后。经市园林管理局审核、报市城市管理局审批,其他县,市。区由各县,市、区按规定程序报批,六,临时占用绿地。修剪树木.改变绿地性质等审批事项、涉及到业主所有权或使用权的 申请单位申报时应出具业主同意意见.不能出具业主意见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七.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按属地管理原则确定,由各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四,关于绿化费用问题,一.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临时占用期满后,由绿地养护单位负责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临时占用单位承担、二 临时占用费 绿化补偿费。易地绿化费收费按。关于调整城市绿化收费标准的通知 甬价房、2000.328号 甬财政综,2000、568号及有关规定收费,五。其他 一,2006年1月10日,含、后立项的建设项目按修正后、条例,2006年1月10日市人大公告实施,的规定执行。2006年1月10日前立项的建设项目按原规定执行,适用,条例。时。建设项目立项文件与规划控制文本时间不一致的。以规划控制文本时间为准.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宁波市城市管理局。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