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适用若干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规划 建设和管理 保证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的正确贯彻实施、根据我市日常绿化工作的实践 对,条例 适用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绿地率指标适用问题。一。改建,扩建工程不得减少原核定的绿地面积 改变现有城市绿地使用性质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之后按规定办理易地绿化手续.二。条例.第九条第二款所称的混合用房建设项目是指建筑单体有两种以上.包括两种、主要规划功能的建设项目、三、同一建设项目内有不同用途配套建设项目的,应按 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确定绿化用地面积的比例.同一立项.需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绿地率一般按整个项目为单位计算.用地面积界限不明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四.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93、居住区公园绿地应符合以下主要条件、1,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2、具有一定游玩休憩设施,3,绿地面积、含其范围内水面,不小于总面积的70.4.宜采用开敞式 以绿篱或其它通透式隔墙栏杆作分隔,五,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计算人口规模按下列规定确定,1,居住区,包括居住小区,居住组团。每户按3 5人计算、2,单身公寓楼每户按1,5人计算、六.根据.浙江省城市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建城发、2002。221号、地下车库。地下建筑覆土顶面高相对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不大于1米时。平均覆土厚度不小于1米 乔 灌木种植面积比例不低于70、的、可按100、计算绿地面积.平均覆土厚度1米以下30厘米以上.以种植灌木及地被植物为主的.按30,折算绿地面积,条例 第十二条所称的屋顶绿化高度 是指建筑物覆土顶面高相对设计室外地坪标高5米以下、含5米.的高度。七,行道树或零星乔木胸径6厘米以下.不含6厘米,不计算绿化用地面积 胸径6厘米以上。含6厘米、20厘米以下、不含20厘米 每株按1平方米计算绿化用地面积.胸径20厘米以上.含20厘米,每株按1。5平方米计算绿化用地面积、绿地上的乔木不得重复计算绿化用地面积 八 绿色环保型植草格可按20、折算绿地面积、但总量不得超过总绿化用地面积一个百分点,其他植草砖.垂直绿化。室内绿化不得折算绿地面积.九,绿地中乔灌木的冠幅垂直投影总面积一般应不低于绿地总面积的70,十,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 建设部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第31号公告.中有关绿地的强制性条款应当严格执行 绿地内设置的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设施。按实扣除相应占用面积、二 关于大环境绿化问题 一.城市江河,道路 铁路两侧应严格按,条例,控制绿地宽度。除水利,港务等有特殊要求外 在控制绿地范围内一般不准设置非园林道路.建筑物和构筑物,二。条例。第十条所称城市江河,铁路。道路两侧的绿地宽度计算起止界按以下办法确定,江河从江河的驳岸靠陆侧算起.道路从人行道外侧的边缘算起.铁路从铁路的路基边缘算起,三,关于绿化审核审批问题 一 海曙。江东 江北三区范围内因历史,地形限制或其他原因需要进行地貌造形的特殊类型建设,开发,项目.在规划总平方案及竖向标高控制已基本明确的基础上。其绿化设计方案的核准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 建设、开发 单位向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资料,含绿化平面和竖向设计方案,2、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经初审认为符合上述条件后。召开方案评审会议。由相关专业技术专家组成专家组参加审查。并形成专家组审查意见和会议纪要,3.建设 开发、单位根据审查会议纪要精神完善绿化设计方案。方案按行政许可申报要求报请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4,上述项目属于商品房开发项目的.其绿化设计方案经批准后、建设 开发.单位应在售楼现场展示实体,地形、模型 并在售楼书中载明 其他各县。市,区辖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上述程序审核.二 海曙,江北、江东三区范围内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河道绿化等规划会审。扩初会审、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审核。其他各县。市 区由辖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三 海曙 江东.江北三区范围内建设工程配套绿化设计方案。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审核,其他各县,市,区建设工程配套绿化设计方案由各辖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四 海曙 江东.江北三区范围内改变城市绿地性质审批.由各区城市管理局初审后。经市园林管理局审核、报市城市管理局审批。其他各县 市、区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审批、五,海曙,江东。江北三区范围内古树名木移植审批。由区城市管理局初审后,经市园林管理局审核,报市城市管理局审批,其他县,市,区由各县 市 区按规定程序报批。六,临时占用绿地.修剪树木 改变绿地性质等审批事项。涉及到业主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申请单位申报时应出具业主同意意见 不能出具业主意见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七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按属地管理原则确定 由各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四 关于绿化费用问题.一 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临时占用期满后.由绿地养护单位负责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临时占用单位承担,二,临时占用费,绿化补偿费,易地绿化费收费按、关于调整城市绿化收费标准的通知 甬价房.2000,328号。甬财政综。2000。568号及有关规定收费.五,其他 一.2006年1月10日,含,后立项的建设项目按修正后.条例 2006年1月10日市人大公告实施.的规定执行,2006年1月10日前立项的建设项目按原规定执行,适用,条例、时,建设项目立项文件与规划控制文本时间不一致的.以规划控制文本时间为准。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宁波市城市管理局、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