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适用若干问题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保证。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正确贯彻实施.根据我市日常绿化工作的实践,对,条例。适用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绿地率指标适用问题,一。改建,扩建工程不得减少原核定的绿地面积。改变现有城市绿地使用性质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之后按规定办理易地绿化手续、二 条例.第九条第二款所称的混合用房建设项目是指建筑单体有两种以上。包括两种、主要规划功能的建设项目、三 同一建设项目内有不同用途配套建设项目的,应按。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 七,项规定确定绿化用地面积的比例。同一立项,需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 绿地率一般按整个项目为单位计算,用地面积界限不明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四,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居住区公园绿地应符合以下主要条件、1、宽度不小于8米 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2 具有一定游玩休憩设施,3.绿地面积,含其范围内水面、不小于总面积的70 4、宜采用开敞式 以绿篱或其它通透式隔墙栏杆作分隔。五.条例 第九条第一款计算人口规模按下列规定确定 1。居住区.包括居住小区,居住组团、每户按3.5人计算 2、单身公寓楼每户按1,5人计算、六。根据、浙江省城市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建城发 2002、221号.地下车库、地下建筑覆土顶面高相对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不大于1米时.平均覆土厚度不小于1米,乔,灌木种植面积比例不低于70,的、可按100、计算绿地面积。平均覆土厚度1米以下30厘米以上。以种植灌木及地被植物为主的 按30 折算绿地面积、条例,第十二条所称的屋顶绿化高度,是指建筑物覆土顶面高相对设计室外地坪标高5米以下 含5米、的高度.七。行道树或零星乔木胸径6厘米以下。不含6厘米。不计算绿化用地面积,胸径6厘米以上 含6厘米、20厘米以下.不含20厘米 每株按1平方米计算绿化用地面积,胸径20厘米以上、含20厘米.每株按1.5平方米计算绿化用地面积。绿地上的乔木不得重复计算绿化用地面积,八,绿色环保型植草格可按20 折算绿地面积。但总量不得超过总绿化用地面积一个百分点 其他植草砖,垂直绿化、室内绿化不得折算绿地面积。九 绿地中乔灌木的冠幅垂直投影总面积一般应不低于绿地总面积的70,十.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93、建设部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第31号公告、中有关绿地的强制性条款应当严格执行、绿地内设置的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设施.按实扣除相应占用面积.二,关于大环境绿化问题、一、城市江河 道路.铁路两侧应严格按 条例 控制绿地宽度,除水利、港务等有特殊要求外 在控制绿地范围内一般不准设置非园林道路,建筑物和构筑物、二、条例。第十条所称城市江河,铁路.道路两侧的绿地宽度计算起止界按以下办法确定 江河从江河的驳岸靠陆侧算起,道路从人行道外侧的边缘算起。铁路从铁路的路基边缘算起,三、关于绿化审核审批问题、一,海曙 江东 江北三区范围内因历史.地形限制或其他原因需要进行地貌造形的特殊类型建设、开发,项目、在规划总平方案及竖向标高控制已基本明确的基础上,其绿化设计方案的核准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建设,开发,单位向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资料.含绿化平面和竖向设计方案 2.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经初审认为符合上述条件后 召开方案评审会议,由相关专业技术专家组成专家组参加审查,并形成专家组审查意见和会议纪要.3 建设,开发 单位根据审查会议纪要精神完善绿化设计方案.方案按行政许可申报要求报请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4。上述项目属于商品房开发项目的,其绿化设计方案经批准后.建设、开发、单位应在售楼现场展示实体,地形、模型、并在售楼书中载明.其他各县 市,区辖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上述程序审核 二,海曙 江北。江东三区范围内公园绿地.生产绿地 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河道绿化等规划会审.扩初会审。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审核,其他各县,市、区由辖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三,海曙。江东,江北三区范围内建设工程配套绿化设计方案。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审核.其他各县 市,区建设工程配套绿化设计方案由各辖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四 海曙、江东.江北三区范围内改变城市绿地性质审批,由各区城市管理局初审后.经市园林管理局审核,报市城市管理局审批、其他各县,市.区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审批.五、海曙、江东、江北三区范围内古树名木移植审批。由区城市管理局初审后,经市园林管理局审核,报市城市管理局审批,其他县。市、区由各县。市,区按规定程序报批 六,临时占用绿地,修剪树木 改变绿地性质等审批事项。涉及到业主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申请单位申报时应出具业主同意意见,不能出具业主意见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七,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按属地管理原则确定。由各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四.关于绿化费用问题 一,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临时占用期满后。由绿地养护单位负责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临时占用单位承担.二、临时占用费.绿化补偿费,易地绿化费收费按,关于调整城市绿化收费标准的通知.甬价房、2000。328号,甬财政综。2000。568号及有关规定收费,五、其他,一,2006年1月10日.含。后立项的建设项目按修正后.条例。2006年1月10日市人大公告实施.的规定执行。2006年1月10日前立项的建设项目按原规定执行,适用。条例,时,建设项目立项文件与规划控制文本时间不一致的 以规划控制文本时间为准,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宁波市城市管理局,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