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适用若干问题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保证,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正确贯彻实施,根据我市日常绿化工作的实践.对,条例。适用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一 关于绿地率指标适用问题 一,改建,扩建工程不得减少原核定的绿地面积,改变现有城市绿地使用性质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之后按规定办理易地绿化手续、二 条例。第九条第二款所称的混合用房建设项目是指建筑单体有两种以上 包括两种 主要规划功能的建设项目,三、同一建设项目内有不同用途配套建设项目的,应按、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七 项规定确定绿化用地面积的比例、同一立项.需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绿地率一般按整个项目为单位计算、用地面积界限不明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四,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居住区公园绿地应符合以下主要条件,1 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2.具有一定游玩休憩设施.3、绿地面积、含其范围内水面、不小于总面积的70,4,宜采用开敞式 以绿篱或其它通透式隔墙栏杆作分隔、五,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计算人口规模按下列规定确定,1,居住区.包括居住小区,居住组团,每户按3 5人计算.2,单身公寓楼每户按1、5人计算,六。根据,浙江省城市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 建城发,2002、221号 地下车库.地下建筑覆土顶面高相对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不大于1米时,平均覆土厚度不小于1米 乔、灌木种植面积比例不低于70 的。可按100、计算绿地面积、平均覆土厚度1米以下30厘米以上。以种植灌木及地被植物为主的,按30、折算绿地面积,条例、第十二条所称的屋顶绿化高度,是指建筑物覆土顶面高相对设计室外地坪标高5米以下 含5米,的高度,七 行道树或零星乔木胸径6厘米以下,不含6厘米,不计算绿化用地面积、胸径6厘米以上、含6厘米,20厘米以下,不含20厘米.每株按1平方米计算绿化用地面积.胸径20厘米以上,含20厘米.每株按1,5平方米计算绿化用地面积,绿地上的乔木不得重复计算绿化用地面积 八、绿色环保型植草格可按20,折算绿地面积,但总量不得超过总绿化用地面积一个百分点、其他植草砖.垂直绿化、室内绿化不得折算绿地面积、九,绿地中乔灌木的冠幅垂直投影总面积一般应不低于绿地总面积的70、十、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建设部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第31号公告.中有关绿地的强制性条款应当严格执行,绿地内设置的供电。供水,供气 通信等设施.按实扣除相应占用面积,二,关于大环境绿化问题 一 城市江河.道路,铁路两侧应严格按,条例。控制绿地宽度,除水利,港务等有特殊要求外,在控制绿地范围内一般不准设置非园林道路.建筑物和构筑物,二,条例.第十条所称城市江河,铁路,道路两侧的绿地宽度计算起止界按以下办法确定。江河从江河的驳岸靠陆侧算起。道路从人行道外侧的边缘算起.铁路从铁路的路基边缘算起、三.关于绿化审核审批问题、一.海曙 江东。江北三区范围内因历史。地形限制或其他原因需要进行地貌造形的特殊类型建设、开发,项目,在规划总平方案及竖向标高控制已基本明确的基础上。其绿化设计方案的核准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 建设,开发、单位向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资料.含绿化平面和竖向设计方案。2.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经初审认为符合上述条件后,召开方案评审会议,由相关专业技术专家组成专家组参加审查.并形成专家组审查意见和会议纪要.3 建设,开发。单位根据审查会议纪要精神完善绿化设计方案,方案按行政许可申报要求报请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4,上述项目属于商品房开发项目的,其绿化设计方案经批准后 建设,开发,单位应在售楼现场展示实体 地形、模型。并在售楼书中载明。其他各县,市,区辖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上述程序审核 二.海曙、江北,江东三区范围内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 道路绿地,河道绿化等规划会审.扩初会审.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审核、其他各县,市、区由辖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三。海曙,江东。江北三区范围内建设工程配套绿化设计方案、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审核、其他各县,市、区建设工程配套绿化设计方案由各辖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四,海曙 江东。江北三区范围内改变城市绿地性质审批、由各区城市管理局初审后.经市园林管理局审核,报市城市管理局审批 其他各县、市.区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审批.五、海曙.江东,江北三区范围内古树名木移植审批.由区城市管理局初审后.经市园林管理局审核,报市城市管理局审批.其他县,市。区由各县 市.区按规定程序报批.六,临时占用绿地 修剪树木。改变绿地性质等审批事项 涉及到业主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申请单位申报时应出具业主同意意见.不能出具业主意见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七。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按属地管理原则确定,由各县,市 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四,关于绿化费用问题、一.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临时占用期满后、由绿地养护单位负责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临时占用单位承担 二,临时占用费。绿化补偿费。易地绿化费收费按,关于调整城市绿化收费标准的通知,甬价房.2000.328号、甬财政综,2000,568号及有关规定收费、五、其他,一 2006年1月10日.含,后立项的建设项目按修正后,条例、2006年1月10日市人大公告实施.的规定执行。2006年1月10日前立项的建设项目按原规定执行.适用 条例。时,建设项目立项文件与规划控制文本时间不一致的.以规划控制文本时间为准.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宁波市城市管理局.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