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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适用若干问题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保证.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正确贯彻实施,根据我市日常绿化工作的实践.对.条例。适用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绿地率指标适用问题、一 改建,扩建工程不得减少原核定的绿地面积、改变现有城市绿地使用性质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之后按规定办理易地绿化手续,二。条例,第九条第二款所称的混合用房建设项目是指建筑单体有两种以上.包括两种,主要规划功能的建设项目.三。同一建设项目内有不同用途配套建设项目的.应按 条例 第九条第一款第。七 项规定确定绿化用地面积的比例,同一立项、需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绿地率一般按整个项目为单位计算,用地面积界限不明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四、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居住区公园绿地应符合以下主要条件.1.宽度不小于8米 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2 具有一定游玩休憩设施 3.绿地面积.含其范围内水面,不小于总面积的70。4 宜采用开敞式 以绿篱或其它通透式隔墙栏杆作分隔.五,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计算人口规模按下列规定确定,1。居住区,包括居住小区.居住组团、每户按3。5人计算.2,单身公寓楼每户按1.5人计算、六 根据。浙江省城市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 建城发.2002。221号.地下车库,地下建筑覆土顶面高相对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不大于1米时、平均覆土厚度不小于1米,乔 灌木种植面积比例不低于70、的.可按100,计算绿地面积、平均覆土厚度1米以下30厘米以上,以种植灌木及地被植物为主的。按30.折算绿地面积,条例、第十二条所称的屋顶绿化高度、是指建筑物覆土顶面高相对设计室外地坪标高5米以下、含5米、的高度,七、行道树或零星乔木胸径6厘米以下。不含6厘米,不计算绿化用地面积,胸径6厘米以上,含6厘米 20厘米以下 不含20厘米 每株按1平方米计算绿化用地面积,胸径20厘米以上,含20厘米,每株按1,5平方米计算绿化用地面积、绿地上的乔木不得重复计算绿化用地面积、八,绿色环保型植草格可按20。折算绿地面积、但总量不得超过总绿化用地面积一个百分点,其他植草砖。垂直绿化,室内绿化不得折算绿地面积。九,绿地中乔灌木的冠幅垂直投影总面积一般应不低于绿地总面积的70、十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建设部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第31号公告、中有关绿地的强制性条款应当严格执行 绿地内设置的供电,供水 供气,通信等设施,按实扣除相应占用面积。二,关于大环境绿化问题,一 城市江河。道路 铁路两侧应严格按、条例。控制绿地宽度。除水利.港务等有特殊要求外,在控制绿地范围内一般不准设置非园林道路,建筑物和构筑物.二,条例,第十条所称城市江河,铁路.道路两侧的绿地宽度计算起止界按以下办法确定。江河从江河的驳岸靠陆侧算起,道路从人行道外侧的边缘算起,铁路从铁路的路基边缘算起.三。关于绿化审核审批问题 一.海曙。江东。江北三区范围内因历史、地形限制或其他原因需要进行地貌造形的特殊类型建设,开发、项目。在规划总平方案及竖向标高控制已基本明确的基础上 其绿化设计方案的核准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建设.开发,单位向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资料,含绿化平面和竖向设计方案。2。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经初审认为符合上述条件后.召开方案评审会议.由相关专业技术专家组成专家组参加审查、并形成专家组审查意见和会议纪要 3。建设,开发 单位根据审查会议纪要精神完善绿化设计方案,方案按行政许可申报要求报请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4。上述项目属于商品房开发项目的,其绿化设计方案经批准后、建设、开发、单位应在售楼现场展示实体 地形,模型。并在售楼书中载明、其他各县.市 区辖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上述程序审核。二,海曙,江北,江东三区范围内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 风景林地 道路绿地,河道绿化等规划会审.扩初会审。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审核。其他各县,市 区由辖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三 海曙,江东,江北三区范围内建设工程配套绿化设计方案,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审核。其他各县。市.区建设工程配套绿化设计方案由各辖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四,海曙、江东。江北三区范围内改变城市绿地性质审批,由各区城市管理局初审后 经市园林管理局审核、报市城市管理局审批 其他各县,市,区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审批、五。海曙,江东。江北三区范围内古树名木移植审批,由区城市管理局初审后.经市园林管理局审核。报市城市管理局审批.其他县。市,区由各县 市,区按规定程序报批 六,临时占用绿地、修剪树木 改变绿地性质等审批事项 涉及到业主所有权或使用权的 申请单位申报时应出具业主同意意见.不能出具业主意见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七。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按属地管理原则确定、由各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四。关于绿化费用问题,一.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 临时占用期满后,由绿地养护单位负责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临时占用单位承担。二 临时占用费,绿化补偿费 易地绿化费收费按、关于调整城市绿化收费标准的通知.甬价房 2000 328号 甬财政综、2000,568号及有关规定收费。五.其他、一,2006年1月10日、含,后立项的建设项目按修正后,条例,2006年1月10日市人大公告实施 的规定执行,2006年1月10日前立项的建设项目按原规定执行。适用,条例.时.建设项目立项文件与规划控制文本时间不一致的,以规划控制文本时间为准,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宁波市城市管理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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