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适用若干问题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 保证,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正确贯彻实施.根据我市日常绿化工作的实践 对。条例.适用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绿地率指标适用问题、一,改建、扩建工程不得减少原核定的绿地面积,改变现有城市绿地使用性质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之后按规定办理易地绿化手续 二,条例。第九条第二款所称的混合用房建设项目是指建筑单体有两种以上,包括两种、主要规划功能的建设项目 三、同一建设项目内有不同用途配套建设项目的 应按.条例 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确定绿化用地面积的比例、同一立项 需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绿地率一般按整个项目为单位计算。用地面积界限不明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四,根据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居住区公园绿地应符合以下主要条件 1,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2。具有一定游玩休憩设施.3,绿地面积.含其范围内水面,不小于总面积的70 4、宜采用开敞式。以绿篱或其它通透式隔墙栏杆作分隔,五,条例 第九条第一款计算人口规模按下列规定确定 1.居住区,包括居住小区,居住组团、每户按3,5人计算、2.单身公寓楼每户按1、5人计算、六,根据.浙江省城市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建城发、2002,221号 地下车库 地下建筑覆土顶面高相对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不大于1米时、平均覆土厚度不小于1米.乔,灌木种植面积比例不低于70.的。可按100,计算绿地面积、平均覆土厚度1米以下30厘米以上 以种植灌木及地被植物为主的、按30.折算绿地面积,条例、第十二条所称的屋顶绿化高度,是指建筑物覆土顶面高相对设计室外地坪标高5米以下 含5米 的高度、七 行道树或零星乔木胸径6厘米以下,不含6厘米。不计算绿化用地面积,胸径6厘米以上.含6厘米 20厘米以下。不含20厘米,每株按1平方米计算绿化用地面积.胸径20厘米以上 含20厘米、每株按1 5平方米计算绿化用地面积 绿地上的乔木不得重复计算绿化用地面积,八 绿色环保型植草格可按20 折算绿地面积 但总量不得超过总绿化用地面积一个百分点 其他植草砖,垂直绿化 室内绿化不得折算绿地面积,九,绿地中乔灌木的冠幅垂直投影总面积一般应不低于绿地总面积的70、十,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93 建设部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第31号公告.中有关绿地的强制性条款应当严格执行 绿地内设置的供电,供水 供气 通信等设施.按实扣除相应占用面积、二,关于大环境绿化问题。一 城市江河。道路。铁路两侧应严格按,条例。控制绿地宽度。除水利、港务等有特殊要求外,在控制绿地范围内一般不准设置非园林道路,建筑物和构筑物、二,条例 第十条所称城市江河。铁路,道路两侧的绿地宽度计算起止界按以下办法确定 江河从江河的驳岸靠陆侧算起.道路从人行道外侧的边缘算起.铁路从铁路的路基边缘算起,三、关于绿化审核审批问题,一,海曙 江东,江北三区范围内因历史,地形限制或其他原因需要进行地貌造形的特殊类型建设 开发,项目 在规划总平方案及竖向标高控制已基本明确的基础上,其绿化设计方案的核准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建设。开发,单位向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资料.含绿化平面和竖向设计方案、2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经初审认为符合上述条件后。召开方案评审会议,由相关专业技术专家组成专家组参加审查,并形成专家组审查意见和会议纪要、3.建设.开发。单位根据审查会议纪要精神完善绿化设计方案、方案按行政许可申报要求报请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4,上述项目属于商品房开发项目的.其绿化设计方案经批准后.建设。开发,单位应在售楼现场展示实体,地形 模型,并在售楼书中载明。其他各县 市、区辖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上述程序审核 二,海曙 江北,江东三区范围内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 河道绿化等规划会审。扩初会审、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审核、其他各县,市、区由辖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三 海曙.江东,江北三区范围内建设工程配套绿化设计方案,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审核。其他各县。市.区建设工程配套绿化设计方案由各辖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四 海曙,江东、江北三区范围内改变城市绿地性质审批、由各区城市管理局初审后。经市园林管理局审核。报市城市管理局审批,其他各县。市。区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审批.五,海曙,江东,江北三区范围内古树名木移植审批.由区城市管理局初审后、经市园林管理局审核。报市城市管理局审批.其他县 市、区由各县、市.区按规定程序报批、六、临时占用绿地,修剪树木.改变绿地性质等审批事项,涉及到业主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申请单位申报时应出具业主同意意见。不能出具业主意见的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七.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按属地管理原则确定,由各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四,关于绿化费用问题.一。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临时占用期满后。由绿地养护单位负责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临时占用单位承担,二,临时占用费,绿化补偿费,易地绿化费收费按、关于调整城市绿化收费标准的通知,甬价房,2000 328号,甬财政综 2000,568号及有关规定收费,五、其他,一。2006年1月10日.含,后立项的建设项目按修正后。条例,2006年1月10日市人大公告实施,的规定执行、2006年1月10日前立项的建设项目按原规定执行。适用,条例 时.建设项目立项文件与规划控制文本时间不一致的、以规划控制文本时间为准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宁波市城市管理局、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