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起重机械租赁管理第六条.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取得营业执照,方可对外出租起重机械。第七条 出租起重机械时、租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并与承租单位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租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对出租的起重机械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自检。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完整的自检报告,第八条,出租的起重机械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第九条、租赁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具备以下内容、一.原始资料。包括使用维修及安装说明书 起重机械产品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特种设备整机型式试验报告.电力液压块式制动器、盘式制动器和直流电磁铁式制动器型式试验报告。二,设备履历书.包括历次大修理,运转时间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保护装置检测记录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检验检测报告 事故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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