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生产秩序、保障建设安全.依据国务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租赁、使用 安装.拆卸等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等,第三条。起重机械的租赁单位 拆装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起重机械的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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