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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对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和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 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 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定的行为或者在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消除安全隐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依法对违法。违规和违反安全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四、对违反本规定第五至六条规定购置使用的起重机械。责令清除出建筑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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