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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起重机械租赁管理.第七条 租赁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方可对外出租起重机械、第八条。出租起重机械时。租赁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并与承租单位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租赁单位应当对出租的起重机械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自检 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第九条,出租的起重机械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符合本规定第五、六条的规定 第十条.租赁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具备以下内容,一,原始资料、包括使用维修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等。二.设备履历书、包括历次大修理.运转时间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保护装置检测记录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检验检测报告。事故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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