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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起重机械租赁管理 第七条。租赁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方可对外出租起重机械。第八条,出租起重机械时,租赁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并与承租单位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租赁单位应当对出租的起重机械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自检 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第九条,出租的起重机械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符合本规定第五,六条的规定 第十条.租赁单位应当建立 健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具备以下内容,一.原始资料.包括使用维修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等、二.设备履历书,包括历次大修理、运转时间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保护装置检测记录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检验检测报告.事故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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