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起重机械登记编号管理、第四条。本市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首次出租或者使用时,应当到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建委进行起重机械登记编号.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 北京市起重机械登记编号表,二。起重机械产权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 起重机械购置合同及发票或者能证明产权的资料复印件,四。产品合格证或相应的资料复印件 五、起重机械生产企业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区县建委应当对以上资料进行审核.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合格后登记编号。外埠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在本市首次出租或使用前。应当向工程所属区县建委申请登记编号。并提供上述资料、第五条、申请登记编号的起重机械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产品具有合格证 二。实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必须具有国家颁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 进口的起重机械,应当通过,商检、第六条。下列情况之一的起重机械 不登记编号 一 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的.二,国家和本市规定禁止使用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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