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起重机械登记编号管理 第四条。本市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首次出租或者使用时.应当到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建委进行起重机械登记编号 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北京市起重机械登记编号表、二,起重机械产权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起重机械购置合同及发票或者能证明产权的资料复印件。四.产品合格证或相应的资料复印件 五.起重机械生产企业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区县建委应当对以上资料进行审核、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合格后登记编号、外埠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 物料提升机、在本市首次出租或使用前,应当向工程所属区县建委申请登记编号、并提供上述资料。第五条。申请登记编号的起重机械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产品具有合格证、二,实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起重机械 其生产厂家必须具有国家颁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进口的起重机械 应当通过.商检。第六条,下列情况之一的起重机械,不登记编号.一,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的 二。国家和本市规定禁止使用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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