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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起重机械的检测管理 第三十二条.起重机械的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方可在本市开展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检测工作 检测机构对其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 鉴定结论应当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第三十四条、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时、发现严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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