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0,全厂性废水处理及回用6 10,1,工厂设计时.宜设置全厂性废水处理及回用系统。6.10.2 全厂性废水处理及回用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1.不得将回用水管道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2,不得引入医疗废水和放射性废水.3,煤气站、电镀。前处理,涂装和绝缘材料等生产性废水 应在车间出口处经处理达到要求后,再排入回用水处理系统,6,10 3,全厂性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生产工艺时,其水质应符合生产工艺的水质要求,回用于生活杂用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的有关规定,全厂性废水处理后的回用率不应低于60 6 10,4、回用水管道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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