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0。全厂性废水处理及回用6,10 1,工厂设计时.宜设置全厂性废水处理及回用系统.6。10、2.全厂性废水处理及回用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1,不得将回用水管道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2 不得引入医疗废水和放射性废水、3,煤气站,电镀.前处理.涂装和绝缘材料等生产性废水。应在车间出口处经处理达到要求后.再排入回用水处理系统。6,10.3 全厂性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生产工艺时.其水质应符合生产工艺的水质要求。回用于生活杂用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 GB.T 18920的有关规定、全厂性废水处理后的回用率不应低于60,6.10 4,回用水管道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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