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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全厂性废水处理及回用6。10,1、工厂设计时 宜设置全厂性废水处理及回用系统.6 10,2.全厂性废水处理及回用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1 不得将回用水管道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2.不得引入医疗废水和放射性废水 3.煤气站、电镀,前处理.涂装和绝缘材料等生产性废水。应在车间出口处经处理达到要求后。再排入回用水处理系统.6.10。3 全厂性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生产工艺时.其水质应符合生产工艺的水质要求,回用于生活杂用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的有关规定.全厂性废水处理后的回用率不应低于60 6,10,4。回用水管道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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