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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分管负责人,是指根据、一岗双责 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施行期间 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的 娄底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娄政办发、2010.22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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