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第六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一 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保障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工作经费,三 组织 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建立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五。建立健全对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时协调处理各安全监管机关行政许可有关问题,负责组织依法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各种非法违法行为.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组织对重点危险源监控和城市工业灾害防治,预防重大公共安全灾害事故发生.七。督促本级政府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加强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按照规定足额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参加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风险防控机制。八.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九。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十.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十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十二 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十三,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 指导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承办上一级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同级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和政策。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 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中央.省 市属驻地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辖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拟订辖区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方案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负责辖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督促、检查同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负责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日常工作联系。具体承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及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