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罚则第四十九条、对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企业 按照审批权限。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理.一。对于在申报资质升级.含换证,就位、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不批准其申报该类别资质升级,含换证,就位.并在两年内不受理其该类别资质申报,二,在资质年检中弄虚作假 情节严重的认定为年检不合格 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三,新设立企业申报资质弄虚作假的,不批准其资质。并在两年内不受理其资质申报,对于弄虚作假已骗取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予以处罚。第五十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规定,对违法企业进行资质处罚.给予其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其中对由建设部审批的资质的处罚报建设部审批,第五十一条,涉及资质审查.初审 审批的各资质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查,初审,审批过程中有收受贿赂 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资质管理部门有弄虚作假的,由上级资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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