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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罚则第四十九条,对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企业,按照审批权限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理,一。对于在申报资质升级,含换证 就位,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不批准其申报该类别资质升级。含换证.就位,并在两年内不受理其该类别资质申报,二.在资质年检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认定为年检不合格 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三,新设立企业申报资质弄虚作假的,不批准其资质,并在两年内不受理其资质申报。对于弄虚作假已骗取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予以处罚,第五十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规定.对违法企业进行资质处罚、给予其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其中对由建设部审批的资质的处罚报建设部审批、第五十一条。涉及资质审查 初审,审批的各资质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查,初审、审批过程中有收受贿赂 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资质管理部门有弄虚作假的 由上级资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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