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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罚则第四十九条,对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企业,按照审批权限.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理。一、对于在申报资质升级,含换证,就位。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不批准其申报该类别资质升级,含换证 就位 并在两年内不受理其该类别资质申报.二、在资质年检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认定为年检不合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三.新设立企业申报资质弄虚作假的 不批准其资质、并在两年内不受理其资质申报.对于弄虚作假已骗取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规定.对违法企业进行资质处罚,给予其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其中对由建设部审批的资质的处罚报建设部审批、第五十一条。涉及资质审查、初审。审批的各资质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查,初审,审批过程中有收受贿赂、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资质管理部门有弄虚作假的,由上级资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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