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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罚则第四十九条,对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企业 按照审批权限、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理,一、对于在申报资质升级.含换证.就位.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不批准其申报该类别资质升级,含换证。就位,并在两年内不受理其该类别资质申报。二、在资质年检中弄虚作假 情节严重的认定为年检不合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三.新设立企业申报资质弄虚作假的,不批准其资质、并在两年内不受理其资质申报、对于弄虚作假已骗取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规定 对违法企业进行资质处罚,给予其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其中对由建设部审批的资质的处罚报建设部审批,第五十一条。涉及资质审查,初审、审批的各资质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查。初审、审批过程中有收受贿赂,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资质管理部门有弄虚作假的,由上级资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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