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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资质证书第四十五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第四十六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副本。每个企业一般只能取得一本正本。两本副本,根据特殊需要。副本可发至四本,甲级资质证书加盖建设部公章后有效 乙 丙级资质证书按照审批权限加盖建设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章后有效 第四十七条,企业有特殊原因申请需增加副本数量的,须以公文形式提出申请,有关资质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填报 工程监理企业增加 补发.资质副本审至审批表.与申请报告、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一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的、可以申请补办,需提交以下材料,一,遗失说明 二.申请补办报告、三 国家级建设行业或者省级综合类报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的报纸一份,四,市 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直有关部门或者省直管理的母公司出具的同意补办的文件以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增加。补发,审查审批表、五。原发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补办由建设部审批的资质证书除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供的相应材料外,还应当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上报建设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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