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建项目10千伏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津政发、2004、18号。要求。经过成本调整和测算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范围为本市辖区内的列入城市建设计划,除居民住宅.工业生产。农业生产以外建筑项目的10千伏供电工程,二。公建项目10千伏供电工程建设费包括的工程范围是由公用线路10千伏出线到用户红号变电站高压开关柜入口.包括10千伏供电线路.开闭间设备,不含土建费用,的施工,安装和调试费用、三,公建项目10千伏供电工程建设费按用电容量每千伏安1280元收取 原有公建项目增容的,增加容量部分按每千伏安1280元收取、以上收费标准均不含施工路由及赔偿费,35千伏及以上的供电工程项目按实际发生的工程费据实收取.四、住宅项目的底商用电容量不大于100千伏安的仍按,关于调整新建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电力工程建设费收取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2003。582号,规定执行,用电容量大于100千伏安的.按上述标准执行 五,本市各区 县的公建项目10千伏供电工程建设费均按上述标准执行.六 市电力公司收取的公建项目10千伏供电工程建设费要设专户储蓄.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七 本通知自2005年3月10日起实行.此前建设开发单位已办理供电工程报件登记手续 并签订相关合同的仍按原合同的约定执行 八,此前与通知不相一致的,一律已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天津市物价局,二,五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