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建项目10千伏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根据市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津政发。2004.18号。要求 经过成本调整和测算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收费范围为本市辖区内的列入城市建设计划。除居民住宅。工业生产,农业生产以外建筑项目的10千伏供电工程,二、公建项目10千伏供电工程建设费包括的工程范围是由公用线路10千伏出线到用户红号变电站高压开关柜入口。包括10千伏供电线路、开闭间设备,不含土建费用,的施工 安装和调试费用、三,公建项目10千伏供电工程建设费按用电容量每千伏安1280元收取 原有公建项目增容的、增加容量部分按每千伏安1280元收取.以上收费标准均不含施工路由及赔偿费.35千伏及以上的供电工程项目按实际发生的工程费据实收取,四.住宅项目的底商用电容量不大于100千伏安的仍按,关于调整新建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电力工程建设费收取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2003,582号,规定执行。用电容量大于100千伏安的.按上述标准执行.五,本市各区、县的公建项目10千伏供电工程建设费均按上述标准执行。六.市电力公司收取的公建项目10千伏供电工程建设费要设专户储蓄 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七。本通知自2005年3月10日起实行、此前建设开发单位已办理供电工程报件登记手续、并签订相关合同的仍按原合同的约定执行,八。此前与通知不相一致的,一律已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天津市物价局、二.五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