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建项目10千伏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津政发,2004,18号.要求.经过成本调整和测算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范围为本市辖区内的列入城市建设计划。除居民住宅、工业生产,农业生产以外建筑项目的10千伏供电工程 二,公建项目10千伏供电工程建设费包括的工程范围是由公用线路10千伏出线到用户红号变电站高压开关柜入口,包括10千伏供电线路 开闭间设备、不含土建费用。的施工、安装和调试费用。三 公建项目10千伏供电工程建设费按用电容量每千伏安1280元收取 原有公建项目增容的,增加容量部分按每千伏安1280元收取,以上收费标准均不含施工路由及赔偿费.35千伏及以上的供电工程项目按实际发生的工程费据实收取 四,住宅项目的底商用电容量不大于100千伏安的仍按,关于调整新建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电力工程建设费收取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2003、582号 规定执行、用电容量大于100千伏安的 按上述标准执行 五、本市各区,县的公建项目10千伏供电工程建设费均按上述标准执行、六,市电力公司收取的公建项目10千伏供电工程建设费要设专户储蓄 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七.本通知自2005年3月10日起实行,此前建设开发单位已办理供电工程报件登记手续,并签订相关合同的仍按原合同的约定执行、八。此前与通知不相一致的、一律已本通知为准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天津市物价局,二。五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