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建项目10千伏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 津政发.2004、18号。要求.经过成本调整和测算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为本市辖区内的列入城市建设计划.除居民住宅,工业生产 农业生产以外建筑项目的10千伏供电工程、二 公建项目10千伏供电工程建设费包括的工程范围是由公用线路10千伏出线到用户红号变电站高压开关柜入口,包括10千伏供电线路、开闭间设备,不含土建费用、的施工.安装和调试费用。三。公建项目10千伏供电工程建设费按用电容量每千伏安1280元收取,原有公建项目增容的。增加容量部分按每千伏安1280元收取,以上收费标准均不含施工路由及赔偿费。35千伏及以上的供电工程项目按实际发生的工程费据实收取,四,住宅项目的底商用电容量不大于100千伏安的仍按.关于调整新建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电力工程建设费收取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2003、582号.规定执行、用电容量大于100千伏安的 按上述标准执行、五.本市各区 县的公建项目10千伏供电工程建设费均按上述标准执行.六,市电力公司收取的公建项目10千伏供电工程建设费要设专户储蓄。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它用.七,本通知自2005年3月10日起实行。此前建设开发单位已办理供电工程报件登记手续.并签订相关合同的仍按原合同的约定执行。八,此前与通知不相一致的,一律已本通知为准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天津市物价局、二 五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