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建项目10千伏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津政发、2004,18号,要求.经过成本调整和测算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范围为本市辖区内的列入城市建设计划,除居民住宅、工业生产,农业生产以外建筑项目的10千伏供电工程 二。公建项目10千伏供电工程建设费包括的工程范围是由公用线路10千伏出线到用户红号变电站高压开关柜入口、包括10千伏供电线路 开闭间设备.不含土建费用,的施工。安装和调试费用,三。公建项目10千伏供电工程建设费按用电容量每千伏安1280元收取.原有公建项目增容的,增加容量部分按每千伏安1280元收取、以上收费标准均不含施工路由及赔偿费,35千伏及以上的供电工程项目按实际发生的工程费据实收取.四。住宅项目的底商用电容量不大于100千伏安的仍按、关于调整新建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电力工程建设费收取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2003 582号.规定执行.用电容量大于100千伏安的,按上述标准执行。五 本市各区,县的公建项目10千伏供电工程建设费均按上述标准执行,六。市电力公司收取的公建项目10千伏供电工程建设费要设专户储蓄。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七 本通知自2005年3月10日起实行、此前建设开发单位已办理供电工程报件登记手续。并签订相关合同的仍按原合同的约定执行,八、此前与通知不相一致的。一律已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如有问题 请及时向我局反馈。天津市物价局,二,五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