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建项目10千伏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津政发.2004、18号,要求 经过成本调整和测算研究 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范围为本市辖区内的列入城市建设计划。除居民住宅,工业生产.农业生产以外建筑项目的10千伏供电工程,二,公建项目10千伏供电工程建设费包括的工程范围是由公用线路10千伏出线到用户红号变电站高压开关柜入口 包括10千伏供电线路 开闭间设备,不含土建费用,的施工、安装和调试费用.三,公建项目10千伏供电工程建设费按用电容量每千伏安1280元收取,原有公建项目增容的.增加容量部分按每千伏安1280元收取、以上收费标准均不含施工路由及赔偿费,35千伏及以上的供电工程项目按实际发生的工程费据实收取,四,住宅项目的底商用电容量不大于100千伏安的仍按、关于调整新建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电力工程建设费收取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2003。582号,规定执行,用电容量大于100千伏安的、按上述标准执行.五。本市各区.县的公建项目10千伏供电工程建设费均按上述标准执行,六.市电力公司收取的公建项目10千伏供电工程建设费要设专户储蓄,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它用 七、本通知自2005年3月10日起实行。此前建设开发单位已办理供电工程报件登记手续,并签订相关合同的仍按原合同的约定执行 八,此前与通知不相一致的 一律已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天津市物价局,二,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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