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道路总则第一条 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应当以相应的城市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按照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道路,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本规定.第二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工程,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及以下规定.一.道路工程规划设计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执行,二,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竖向标高和横断面分配、三 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 并确保通畅 四.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不得进入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内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纵坡不宜大于2、第三条、新建,改建城市桥梁应当符合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一,新建 改建桥梁控制宽度不小于规划道路红线宽度。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宜与规划道路横断面一致,二、桥梁设计应当考虑市政管线布设和防洪要求.可燃、易燃、易爆工程管线不应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 第四条.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各类道路规划指标应符合下表、项 目 快.主。次.支、机动车设计,车速,km,h 80.6060、5040,3030,20道路网密度,km.km2,0、4、0.50 8.1,21 2 1、43,4道路中机动车。道条数。条。6,86,84。62。4道路宽度.m.60。80.含辅道。35。5525.4020.30 红线宽度小于20米的为城市街坊路,作为城市支路的补充.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开发、现状等情况酌情控制,第五条。城市道路交通以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原则,为公交行驶道路及站,场设置提供方便条件 第六条、城市道路横断面一般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盲道、和分隔带,绿化带 第七条、各级道路的机动车车道宽度应根据车型及计算行车速度确定、车型及行驶状态,计算行车速度、km、h。车道宽度,m 大型汽车小型汽车混行 403、75,403 5小型汽车专用线.3,25,3,5公共汽车停靠站.3第八条,人行道及自行车道宽度符合以下规定。一,各级道路不宜小于3米 人行道最小通行宽度不小于1 5米,二。商业和文化中心区、火车站。码头附近路段.长途汽车站附近不小于5米。三,自行车道路每条车道宽度宜为1米。靠路边的和靠分隔带的一条车道侧面净空宽度应加0。25米.双向行驶的最小宽度宜为3。5米。混有其它非机动车的单向行驶的最小宽度应为4.5米 第九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最小净高按下表执行,车行道种类。机动车,非机动车。行驶车辆种类 各种汽车。无轨电车,自行车、行人.其他非机动车,最小净高,4 55,02、53,5第十条,快速路上的机动车道应设置中央隔离带。与快速路交汇的道路数量应严格控制 交通组织符合快速路的通行要求、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公共建筑出入口、应严格控制快速路 主干路的路侧带缘石断口 两侧建筑物出入口宜设在支路或街坊内部路上,第十一条.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的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第十二条。沿人行道设置行道树、公共交通停靠站。亭、垃圾回收箱和自助式公用电话亭等设施时,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及交通视线,不得在快速路和主、次干道的人行道上设置书报亭或者宣传栏等非交通设施 路灯,交通标志牌等设施宜采用共杆的方式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