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确定及其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优秀历史建筑被依法确定为文物的、其保护管理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的规划管理,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优秀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本市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四条.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 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负有保护责任、应当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和经费支持、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 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保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义务、对危害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可以向规划管理部门或者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举报、规划管理部门或者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对危害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条。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资金。应当多渠道筹集,市和区,县设立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其来源是、一。市和区 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境内外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三 公有优秀历史建筑转让、出租的收益,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 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七条、本市设立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认定 调整及撤销等有关事项的评审,为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房屋土地,建筑,文物 历史、文化 社会和经济等方面的人士组成。具体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