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或者未按批准的要求.在历史文化风貌区或者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按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设置。改建相关设施.擅自改变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或者从事危害建筑安全活动的,由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可以处该优秀历史建筑重置价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迁移优秀历史建筑的.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并可以处该优秀历史建筑重置价一到三倍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 擅自拆除优秀历史建筑的,由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并可以处该优秀历史建筑重置价三到五倍的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不符合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的,由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恢复原状,并可以处该优秀历史建筑重置价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及时报送优秀历史建筑修缮 迁移、拆除或者复建工程档案资料的。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依照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五条.规划管理部门,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使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法定程序 确定.调整或者撤销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或者违法批准迁移。拆除优秀历史建筑的,二.擅自批准在历史文化风貌区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从事违法建设活动,或者违法批准改变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的、三.对有损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四、其他属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