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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浦区田子坊地区综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局 办,各街道办事处.黄浦区田子坊地区综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13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2016年12月15日,黄浦区田子坊地区综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田子坊地区的综合管理,维护田子坊地区的管理秩序、市容环境和公共设施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范围.本办法所称田子坊地区.是指东起思南路.西至瑞金二路,南起泰康路,北至建国中路的区域,第三条,管理职责,黄浦区田子坊地区综合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田子坊地区综合性的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田子坊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打浦桥街道办事处 日常工作由田子坊地区管理办公室,简称,田子坊管理办.承担、区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田子坊地区的管理工作。田子坊地区的环卫作业、绿化养护和景观灯光设施维护等由田子坊管理办委托相关专业养护队伍实施、第四条。治安管理和社会秩序维护。田子坊地区的单位和居民、应当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对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五条,消防安全管理 田子坊地区的单位和居民、应当自觉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田子坊地区各单位、含厂房区和居改非用房 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健全消防安全制度,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 并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田子坊地区禁止下列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一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二。埋压。圈占 遮挡消火栓,三。占用防火间距,破坏防火防烟分区,四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五 在禁烟场所违反规定吸烟.六 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等相关部门按照.上海市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六条,住宅物业管理。田子坊地区的单位和居民、应当自觉遵守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事先告知物业管理机构 田子坊地区禁止下列违反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一 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二 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三 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四,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 五,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六,其他违反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职责分工进行处理,第七条、市容管理、田子坊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市容环境整洁,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 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二 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 无蚊蝇孳生地、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四.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 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五。不得进行其他有碍市容环境的活动,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八条,户外广告设施和非广告设施管理,田子坊地区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在田子坊地区设置户外广告和非广告设施 应当经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户外广告设施和非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对相关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确保设施的牢固,安全、对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职责分工进行处理。第九条,灯光管理.田子坊地区的景观灯光设施设置应当符合黄浦区景观灯光设施规划、田子坊地区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完好,并在规定的夜间照明时间内开启景观灯光设施.第十条,绿化管理。田子坊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绿化,保护各类绿化设施 田子坊地区禁止下列违反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一.擅自迁移,砍伐树木,二。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三、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四。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废渣废水.堆放杂物,五,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六,在绿地内取土 焚烧,七,其他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上海市绿化条例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一条,路政管理.田子坊地区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自觉维护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田子坊地区禁止下列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挖掘城市道路、二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各类设施,三 其他损害。侵占道路的行为,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道路交通管理。田子坊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自觉维护交通秩序和道路通畅.并按规定停放车辆.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三条 规划管理,田子坊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规划管理。保证相关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要求,一,新建,改建 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道路或者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进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管线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不得进行其他违反规划管理规定的活动。对违反前款规定的 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田子坊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市场监督管理规定.不得无照无证经营。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和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和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职责分工进行处理,第十五条。环境保护.田子坊地区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自觉保护环境 防止环境污染、一,禁止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 二,不得举行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商业促销活动.沿街商店不得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招揽顾客 在室内使用音响器材的,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三 空调设备安装需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四 居民住宅楼内.不得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现有的饮食服务单位在经营中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五、不得进行其他造成环境污染的活动,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六条.文明施工管理,田子坊地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符合统一标准的围墙。围栏和明显的工程指示牌及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对交通 市容和环境的影响.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管理 环保和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根据职责分工进行处理.第十七条,商业业态调整、田子坊地区商业业态调整,应当服从田子坊地区规划布局和功能定位,严格实行总量和分类控制、第十八条、国旗升挂使用管理,田子坊地区的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和有关公共场所.在法定节日和重大活动举行期间,应当根据 上海市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的规定升挂或者插挂国旗 第十九条、限制性活动的特别规定,田子坊地区公共区域不得开展带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进行其他妨碍观瞻、影响秩序的活动 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下列审批决定前。应当告知田子坊管理办并征求意见 一.举办体育比赛,音乐会、展览等大型群众性活动 二,设置户外广告和非广告设施,三,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四 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各类设施,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下列审批决定后、应当告知田子坊管理办、一、挖掘城市道路、二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管线工程.三.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田子坊管理办应当积极配合各相关部门.认真做好上述各项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现场秩序维护工作.第二十条,其他规定 田子坊管理办应当制定并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效率,田子坊管理办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行政、紧密配合.沟通,协调 共同维护田子坊地区的城市管理秩序、区各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文明执法、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12年9月25日印发的 黄浦区田子坊地区综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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